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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包房被害夜总会被判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3:58 东方早报

  早报曾报道市民王建(化名)带着数万元现金到夜总会却落入抢劫陷阱,并在KTV包房被害。三案犯被判刑后,王建家人提起民事诉讼,向夜总会索赔50余万元。

  针对此案,早报记者昨日获悉,虹口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三案犯赔偿死者家属46万余元,而夜总会承担20%的补偿赔偿责任。

  据了解,虹口区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住宿、餐饮、娱乐业经营者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夜总会对王建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犯罪分子供述,他们在包房作案过程中始终没有工作人员出现,而工作人员施某则承认,他在将客人引进包房后即与自己请来的朋友在玩牌,根本无心注意包房内的安全情况。

  对此,被告夜总会则认为,王建利用夜总会进行不正当交易,其自身负有责任。王建死于犯罪分子之手,并非夜总会侵害所致。

  经审理,虹口区法院认为,本案案发时夜总会没有保安值勤巡逻,案发后也没有及时发现案情,因此夜总会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虹口区法院作出判决:案犯芦某(已执行死刑)的继承人以其遗产为限与案犯曾某、杨某共同赔偿死者家属46万余元,夜总会在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早报记者 贺同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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