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推行“以劝代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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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4:07 舜网-济南日报 | |||||||||
一辆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仅滞纳金就高达40多万元;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北京同一地点违反禁行规定105次,均让隐蔽的摄像头拍摄下来,被告知须交罚款上万元…… 在一些部门、地方的一片“罚”声中,另一个声音的出现却让人侧耳:“以劝代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全面推行的这一“新政”,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引发了人们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深思。
“以罚代管”导致不和谐 “行政关系不和谐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一些部门‘以罚代管’‘野蛮行政’,在处罚前并没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提示,服务意识差,管制意识强,导致矛盾激化。”全国政协委员李汉宇对此忧心忡忡。为改变这一状况,2006年10月31日,北京市工商局宣布全面推行主体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例披露等5种柔性行政指导方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不再“一罚了之”。 “以劝代罚”引发热议 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之昉认为,行政指导最直接的好处是使执法行为更人性化,行政相对人更易接受。 然而,在多数人肯定的同时,也有人担心:不管是“轻微”还是“严重”违法,都同样违反了法律、法规,应“违法必究”。“以劝代罚”干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此问题,北京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胡莉蓉解释,新推行的行政指导方式将重点解决三类问题:一是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前提示告知;二是有违法行为,但法律无具体罚则;三是法律有明确罚则,先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否则依法处罚。行政指导主要解决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但无具体罚则等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博士井敏说,“以劝代罚”有一个前提,即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权内。如果法律规定要处罚,那就必须依法办事。行政执法行为不能违法。 (据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 记者 张景勇 刘浦泉 王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