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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建案凸显冤案不断的诸多死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4:22 舜网-济南时报

  □魏文彪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今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发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11月6日《法制日报》)。

  类似赵新建这样的冤假错案近些年来不断发生。拂开佘祥林案、胥敬祥案、李久明案及赵新建案这些冤案各自不同案情的迷雾,可以发现它们之所以造成的一些具有规律性的缘由,可以说这些“死穴”正是冤案不断发生的症结所在。

  “死穴”之一:刑讯逼供没有杜绝发生。案件进入起诉与审理阶段需有证据,一些公安人员便通过刑讯逼供方式“取证”。不是凶手却承认自己杀了人,而且供认的“作案情节”明显有悖常理,赵新建像其他冤案的主角一样受过刑讯逼供不言自明。

  “死穴”之二:司法机关习惯于依照“民意”办案。亳州市中级法院一位办案人员说的话,或许是对当前部分司法机关“不得已”屈从于“民意”的最直言不讳的表达:“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不敢随意放掉自己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一次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家人三天两头来闹,你说怎么办,只能哪边闹得凶往哪边靠一点。”也正是因为对于“民意”的无原则迁就,结果助推了冤案的发生。

  “死穴”之三:公检法之间缺乏应有的制约。尽管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之间是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关系,但在现实办案过程当中,司法机关之间却往往更重协调而互相制约不够。上述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彼此制约的宪法规定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切实履行了职责、坚持了原则,冤案并非不存在避免酿成的可能。

  “死穴”之四:行政干预现象与司法行政化倾向依然存在。尽管赵新建案两次被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但亳州中级法院只是将赵新建由原先的死刑改判为死缓。亳州市中级法院之所以不作无罪判决而只是进行“折衷处理”,个中缘由被该院一位法官说得很明白:“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公安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类似的顾虑以及其他的行政干预在当前的案件审理中多有存在。

  其实,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诸多“死穴”并非注定不能破解。比如,对于刑讯逼供可以通过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及律师在场等制度化解;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摆脱对于地方诸多方面的依赖,很大程度上就能排除各种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原则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只有对于违法犯罪的打击都在尊重人权的大前提下进行,彻底铲除冤假错案生成的现实土壤与意识基础,才能减少和杜绝像赵新建案这样的冤案一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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