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促进服刑人员回归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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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7:30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1月6日讯 (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刘京)我省于去年11月底在海口启动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座谈会了解到,三亚、琼海、儋州年内也将启动试点工作,全省明年将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
据统计,目前海口市共接受管教社区服刑人员146名。该市通过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改造和帮扶活动,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有效地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地回归社会,全市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脱管,无一人重新犯罪。 据了解,社区矫正涉及到多个部门,由司法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检察院、法院紧密配合,民政、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监狱警察、社区民警为专业矫正工作人员,他们承担日常管理和指导,参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评议,提出奖惩建议。海口市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为家庭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了生活难题。 相关链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