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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杀人奸尸遭八年关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7:50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2006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发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

  1998年8月7日,安徽省亳州市华佗镇邢庄村立17岁少女邢某在家中遇害。据警方当
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的录像反映,邢某某死在凌晨1点前后,在案发现场的邢某某床上有件不属于邢家的蓝底带竖白条T恤衫和一双塑料拖鞋。此外,警方还在现场提取了一些毛发。法医尸检报告证明,邢某某系被他人钝器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更为恶劣的是,邢某某不仅被杀还被奸尸。这在观念朴素的农村引起极大震动,给邢某某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此后不久,邢某某的母亲精神失常,离家出走。

  嫌疑人供述疑点重重

  由于案发现场发现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将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证,进行重点排查。

  村民们很快认出,案发现场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赵新建的。事发当日一早,赵新建便被带到谯城公安分局城北乡派出所接受询问。

  赵新建说,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衣服是怎么到了邢某家的,不过,当天晚上除了邢某家“进了贼”,自己家和其他家也都“进了贼”,衣服和拖鞋可能是贼杀了人后,慌忙中留下的。所以,天一亮,派出所要求村里的年轻人去辨认,他也去了,“那时候我就已经知道衣服、拖鞋是我的,还有我家的毛巾。要是我作的案,我还会去吗?逃跑都来不及呢!”

  然而,事情并不像赵新建想象的那么简单。

  当晚,赵新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

  审讯一直持续了三四天时间。赵新建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就承认了。”赵新建毕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中许多细节他不知道。所以,他的口供有明显的编造痕迹。比如,办案人员问赵新建杀人后怎么回家的。赵新建说,是翻墙回家的,而在赵新建先前的口供中又说自己开门进去的。那么,赵新建为何会有这样反常的举动,门开着不进而要翻墙回家呢?

  原因就在于为了使赵新建的行为与现场相一致。因为当天晚上,除邢某某在家被害外,包括赵新建家在内该村共有4家当夜有人闯入,其中赵新建家的墙上留有明显的翻墙的痕迹。只有赵新建作案后翻墙回家才能与客观事实“吻合”。

  真相大白枉坐八年牢

  2004年8月20日,真凶李某被抓获,后来供述,当晚他翻墙进入赵新建家,并拿走了赵家院子里晾晒的赵新建的T恤衫、毛巾、拖鞋,丢弃在了邢某某被害现场。李某也交代了杀害邢某某并奸尸的犯罪事实,并否认与赵新建参与共同作案。这时,邢某被杀案的本来面目才得到还原。

  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撤销裁定,发回亳州中院重审。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将赵新建释放。7月17日,亳州中院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我被放出来后,根本没有人理我了,更没有什么赔偿的事,难道无罪关我8年就这么算了?”赵新建说,判我有罪时有判决,没有无罪的判决书能算我无罪吗?这样的话,我该告谁,证据又在哪里?我背负的“杀人奸尸”罪名谁给挽回名誉?

  至今没得到任何赔偿

  长达8年的关押,从19岁到27岁,赵新建把最美的青春时光留在了大墙内,精神和肉体都受到了极大伤害。他的家庭和亲人受到的伤害也十分巨大。记者在赵新建的家看到,他家一贫如洗,低矮的房屋因无钱修缮,遇到下雨还漏雨。赵新建坐在门前凳子上,呆呆的,显得无助和悲凉。

  对于赵新建案件,亳州中院一负责人说,“当时办这个案子时,我就批评主审法官这样办会有问题,还把主审法官批评哭了。”对于赵新建的赔偿问题,他们说,会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但狮子大开口是不行的。”

  一位办案人员说的话,或许点出了悲剧的根源。他说,“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不敢随意放掉自己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一次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家人三天两头来闹,你说怎么办,只能哪边闹得凶往哪边靠一点。”

  刑讯逼供难以约束

  一提冤案,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案件存不存在刑讯逼供。和其他案件相似,赵新建案也没有置身刑讯逼供的程式之外。不是凶手却承认自己杀了人,答案不言自明。

  一位资深警官告诉记者,尽管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有很多制度约束,但由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相对独立,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就赵新建案件而言,不难发现这方面的痕迹。由于在案发现场,有赵新建的T恤衫、拖鞋、毛巾,赵新建又无法解释他的物品为何会在现场,办案人员在无法排除赵新建嫌疑的情况下,出于思维惯性,极易滑入“有罪推定”的判断之中。

  一位后期参与调查此案的办案民警说,就常规来讲,现场遗留嫌疑人一件东西,习以为常,遗留两件也不算多,要说3件、4件都同时遗留在现场反倒有些不正常。事实上,据真凶李某某供诉,为达到栽赃的目的,李某某把取得的赵新建的物品丢弃在现场,就是转移警方视线。“办案民警有罪推定思想误导了方向,还有就是快速办案的压力。”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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