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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消亡名誉权继承无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9:1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黄国华

  本报讯 闽滇两省沸沸扬扬的“茶树王”名誉侵权官司尘埃落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南风窗杂志社、都市时报社侵犯李瑞河名誉权,并赔偿李瑞河精神损害,但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请求被驳回。

  2004年8月,一棵深藏在云南哀牢山国家自然保护区丛林中,有2700年历史的世界古茶树王,因为一例跨省名誉侵权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官司的当事双方为:台湾籍茶商李瑞河和云南省茶叶协会会长邹家驹。刊发邹家驹文章的云南《都市时报》和广东《南风窗》杂志及记者尹鸿伟也被“天福”告上法庭。

  由于认定原告认养的古茶树并没有如被告所说的遭破坏,今年3月,漳州市中级法院判决,3被告侵害了两被告的名誉权,共需向李瑞河赔偿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被告随后上诉。

  福建省高院审理认为,《滇茶异象———上篇:“独家”保护古茶树?》一文引述他人批评性观点,而未全面引述天福一方辩驳意见,并以他人批评性的观点作为结尾,以“前车之鉴”作为标题,表明文章对认养古茶树一事批评性的倾向意见,故属于新闻作品中评论性、批评性文章。南风窗杂志社未经核实便发表,主观上有过错,而且文章指向明确,导致天福集团总裁李瑞河、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使其名誉受到损害,构成侵权。都市时报社文章同样构成侵权。

  法院终审同时认为: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后,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天福茶业有限公司,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同时注销。目前法律对企业法人消亡后名誉权能否继承,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天福茶业有限公司想作为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继承,欲请求原案两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无法找到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中,企业法人消亡后名誉能否继承成为法学界一个争论焦点。省高院为此专门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所以最高法院表示只能依照现有的法律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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