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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只恶犬咬伤一少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9:13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张卫华

  本报讯 都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算新闻,但今年全国“狗患”一片,还真闹出不少新闻,请看:厦门一少年多处被恶狗严重咬伤,连出勤民警都证实了肇事细节,但狗主人就是不认账。没办法,小孩父母只好将对方告上公堂,要求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9650元,并捕杀肇事狗。昨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将在近日开
庭审理。

  受伤少年阿茂(化名,男,13岁)的父母诉称,今年9月13日下午,阿茂从思明区文园路文屏巷的家中,独自来到社区300米内的文具店买水笔,回家途中路过沙茶面店门口,不小心掉了水笔,阿茂俯身去捡,突然,沙茶面店里养的一条10多斤重的大狗(事后证明被主人唤作“小雄”),突然冲出来扑咬,造成阿茂左臂、左胸、腿部多处伤口,流血不止。

  附近的邻居发现,赶紧喊来沙茶面店老板陈女士,将狗叫走,阿茂才得以脱险,一路哭着跑回家。家人见阿茂被狗咬了,急忙拦车将阿茂送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救护,共用去医药费、护理费等1650元。

  当晚,阿茂的亲属向派出所报了案,要求陈女士赔偿经济损失。阿茂家人也多次通过居委会试图与陈女士协商解决,但陈女士不予理睬。

  记者昨日了解到,当时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到案发现场取证,确认了咬人的狗是陈女士饲养的。但随后,记者电话采访陈女士时,她说不知道有此事发生,即使有咬人事件,也不见得就是她的狗咬的,现在她也不知道那条狗的主人是谁,总之她没有责任。

  □相关链接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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