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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颁布 未经环保审批最高罚百万   业主将土地或建筑物租给他人建设环境违法项目,需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9:17 中国环境报

  (记者黄慧诚)

  本报讯历经8年锤炼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深圳市环保局负责人指出,“条例”设定了严厉的违法处罚,为环保工作走出“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
、违法成本低”的困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此外,“条例”创新了八大制度,为环保工作由被动、事后、补救、消极方式向主动、事前、预防、积极方式转变提供了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有利于推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据了解,“条例”确立的8项制度为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制度、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制度、审批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业主延伸环保责任制度、环境工程技术方案评估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制度、污染物强制委托处理制度及回顾性评价制度。

  根据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贸易工业、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特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制订并发布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产业导向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禁止项目和限制项目制订补充目录。业主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建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项目的,业主应承担法律责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前,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这一区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单位,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委托环保设施运营专业机构代为运行环保设施或者代为处理污染物;对拒不执行的,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指定专业机构代为运行或处理,相关费用由污染物产生单位负担。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式投入生产期满一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回顾评价。

  对环境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使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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