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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增长14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0:1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呼和浩特11月7日消息(记者文伟 乌海台记者张玉珑) 乌海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近日起执行。对违规企业,将责令其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责令按其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此标准。

  乌海市从1994年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历经5次调整,由最初的180元/月调整为560元/月,之前,为2004年确定的42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乌海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

  按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剔除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此前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调查,目前,在乌海市还存在部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服务行业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如餐饮业中服务员每月工资约500元,而工作时间却在9-16小时,且无节假日和加班费,难以达到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在8小时,每月最低工资420元的标准。对新标准执行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在加强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宣传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同时,希望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将责令其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责令按其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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