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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承诺书仍寻花问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2:36 新闻晚报
□晚报胡晓玲 通讯员富心振 制图邬思蓓

  任先生与申女士夫妻二人曾经签订了一份“婚姻保障承诺书”,没想到,这份承诺书在两人离婚时引起争议。申女士要求任先生按承诺书约定,将房屋一套归其所有,并补偿其10万元。而任先生认为自己不符合承诺书上的条件,不用赔。

  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判决。

  夫妻签约

  任先生和申女士是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的,一年后结婚,两人都是再婚。1996年任先生因生活作风不检点患上性病,夫妻产生矛盾。

  1998年9月,任先生与申女士签订了一份“婚姻保障承诺书”,其中第三条约定任先生若在外金屋藏娇或喜新厌旧导致婚姻破裂,现住房屋则归申女士所有,并由任先生补偿申女士10万元。事后,夫妻双方仍因任先生有婚外情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1999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日前任先生终于提出离婚。

  双方争议

  任先生说,从1999年起,申女士对他的生活作风无端猜疑,引发诸多事端。夫妻分居至今,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任先生认为,自己事实上没有出现该承诺书中约定的过错行为,不愿兑现承诺书的约定。

  申女士辩称,双方签订“婚姻保障承诺书”后,任先生仍与一女性有不正常关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承诺书约定条款有效,要求任先生按承诺书约定,将一套房屋归其所有,并补偿其10万元。

  补偿五万

  法院认为,任先生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影响了夫妻感情,承担主要过错。双方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承诺书”可作为证据。任先生确实与其他异性有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但过错尚未达到“承诺书”约定的过错程度,故不能按约定来处理财产。但考虑到任先生的过错行为对申女士已造成一定的伤害及申女士存在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任先生应对申女士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据此,法院判决任先生补偿申女士5万元。

  【律师点评】

  棣陆律师事务所的周逸翔律师说,“承诺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合同法》是支持的。“承诺书”的赔偿理由需符合《婚姻法》,而金额法官一般会根据赔偿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承诺书”里讨论的财产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内。

  【市民争议】

  有市民认为,“承诺书”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警戒作用,也为受害一方提供了日后的保障。另有市民则认为,如果婚姻要依靠经济条约来约束,那说明双方已经没有信任,这样的婚姻是名存实亡的。即使订立条约也起不到任何保障作用。

  【法官点评】

  夫妻双方以签订“婚姻保障承诺书”的形式,来维持婚姻关系,不是解决夫妻矛盾、确保夫妻感情的一种有效方法。婚姻关系只有建立在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夫妻感情才能深厚、婚姻关系才能牢固、家庭关系才能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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