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不登记将没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2:36 新闻晚报 | |||||||||
□庞海英 晚报讯 据华夏时报报道 从昨天起,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必须在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罚款。 昨天,北京市发布了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9条建议。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