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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多少合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6:44 新华网

  缴存多少合适

  住房消费是人们衣、食、住、行、用等各种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占有其合理的比重。住房公积金是提高广大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也应该确定其合理的比重。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应交由各城市因地制宜地确定。

  以新加坡为例。其推行的公积金,包括了社会保险、住房、医疗、教育等多项内容,曾经有少数年代缴存率达到20%,而大多数年代等于或低于15%。对中国而言,既要考虑到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所包括的内容比新加坡少,又要考虑到我国居民收入低。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作出的缴存率12%的高限,适合我国国情。有的效益好的企业把缴存率提高到高限以上,包括提高到30%,牵涉到政府的税收问题,建议由城市政府作出规定,凡企业确定的缴存率超过城市政府规定的高限部分,一律照章纳税。

  至于

房价太高,而居民收入低的问题,应客观看待。应该看到,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我国采取的各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都有一定的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的作用,但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各项重大举措,每项都只能发挥其“分内的”重要作用,而不能要求一项举措就能解决“购房难”。

  首先,房价的高低,是与居民收入高低相比较而言的。1980年开始研究“房改”时,全国职工平均每人年工资只有600多元,这样的“低工资”,既买不起商品住房,也付不起商品房租。当时有人算过账,如要职工买(租)得起商品房,就得在稳定房价的前提下,把职工收入提高20倍~30倍。这一计算不一定准确,但却说明了在居民收入低的情况下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的巨大困难,推行公积金制度的重要作用。

  其次,提高居民收入,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逐步推进。最好的办法是,经过调控,使广大居民年收入增长高于房价上涨。最理想的比例是,每年居民收入平均增长6%~8%,房价平均上涨2%~3%或更低一些。坚持这样或与之相近的比例,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每年都能提高一小步。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住房消费能力就能提高一大步。遗憾的是,当年我们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这些年也没有着力去调控房价。实际的结果是,1980年至1998年,居民年收入增长与房价上涨基本持平,而最近几年,有些城市房价上涨还高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因而直至目前,与中低收入者收入相对过低而言的房价过高仍然突出地存在。

  第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价的绝对数并不高。例如,2005年东京郊区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价2200多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50万元。日本居民买这样的住房不要首付,按30年还清贷款计算每月还本付息14万多日元。其房价和归还贷款都远远高于北京郊区。但因日本东京中等收入者户均(按每户有1.6人有收入计算)月收入5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3万元,远远高于我国北京居民的收入。虽然东京房价高,但居民的收入也高,购房居民每月只用户均收入的25%~30%就能归还在郊区购房的贷款,是能够承受的。日本东京市区内一些地段(约等于北京的三、四环路地段)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价高达7000多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70万元~500万元,这样的高价位,东京中等收入者中的多数人买不起,势必把大多数中低收入者都挤到郊区去住,事实上前些年确实挤走了许多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些年东京市区内这些地段新建的中等收入者住宅小区的套型为45~70平方米,并以45至55平方米为主。多数中低收入者购买45至55平方米套型的住房虽然有些吃力,但还算承受得起。所以,东京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的“秘诀”是,收入相对高和住房套型小。日本实行按工龄递增工资的办法,也有利于梯度消费。与之相比,我国中低收入者这些年的“买房难”,则是收入相对过低和住房套型过大。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的房价高是与中低收入者收入过低相对而言的。只讲房价高不讲收入低是不全面的。解决的办法之一是:一手抓稳定房价(含调控住房套型)、一手抓提高居民收入,并让居民收入增长高于房价增长。今年“国15条”提出大比重地建设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宅的要求,正是一条稳定房价、多建中小套型住宅、逐步地让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的正确决策。

  由于我国居民原来的收入相对过低,提高收入又不能过急,用以上“两手抓”的办法每年只能增加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几个百分点,要达到比较理想的解决住房问题的程度,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我们又不能等若干年后我国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才“房改”,因而必须在这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中,推行住房商品化、适度的住房社会保障和必要的调控管理相结合的“房改”,并采用多种有效的措施,才能在这一时期里较好地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文/包宗华)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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