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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将继续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但将慎用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9:16 国际在线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田雨胡锦武刘文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要继续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

  但肖扬也同时强调,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他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

  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死刑核准制度。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肖扬说,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主要目的是,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肖扬表示,当前中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仍然是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

  肖扬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要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

  他说,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不能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依法严厉惩罚,就达不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肖扬指出,“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创举。肖扬说:“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

  肖扬还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他说:“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肖扬表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他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这是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肖扬说:“只要我们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就会向社会发出正确信息,从而引导公众,逐步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逐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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