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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车人眼皮下摩托车被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0:0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8日讯就在看车人眼皮下,小偷如入无人之境,将某小区翟女士的一辆新摩托车偷走,而监控设施同时录下了全过程。为此翟女士将物业公司和看车人告上法庭。近日,天桥区法院对这起保管合同纠纷做出判决:看车人赔偿车款3400元,物业公司负连带责任。

  翟女士与某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保管协议,每月交25元保管费。物业公司则将
车棚承包给了李某。2004年8月7日晚,翟女士将车交给看车人李某,8月8日发现车不见了。翟女士随即报案。翟女士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款3600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安机关取证发现,原告的车是用钥匙打开后被人骑走的,原告也承认曾多次将车及钥匙借出,其中包括同事小吕,事发当天,小吕还打电话给原告询问车辆存放情况。另外,看车员正常履行了职责,其在岗位上看到了车辆被两人用钥匙打开骑走的全过程。被告的监控设施正常工作,录下了车辆被两人骑走的过程。被告的人员和设施都在正常工作,没有任何失误及责任。

  李某则提出,推车人对存车位置很熟悉,直接凭车牌用钥匙取车。这证明,他是按存取车制度执行的,履行了保管义务。所以,原告应对车辆丢失负全部责任,且有和同事合伙诈骗的嫌疑。

  法官调查了解到,李某事发当晚擅离岗位,委托徐某看管车棚,而徐某看到有人取车却不予过问,被告疏于管理导致事件发生。

  为查明这一焦点事实,法院进行了现场勘测,结果表明:长期存放的车辆有固定车位,并配有大小牌一套。在勘验过程中,有存车人前来存取车辆,其中对部分存车人被告按照程序发放或收回了小牌,部分则未发放小牌。

  法院据此认为,虽然被告制定了较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不按照规定存取车的情况。因此,李某没有严格履行看管职责,对车辆丢失应当承担责任。考虑到翟女士的车有所损伤,并非全新,应适当扣除折旧。因而,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车款3400元,物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记 者 高园  通讯员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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