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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评议“好意同乘”(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0: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昨天刊登了《省城首例“好意同乘”案昨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整整一天,记者公布的热线电话铃声就没有停过,众多热心市民打来电话发表自己的观点。记者昨天也对此案的被告和法官进行了采访,不少人都提到希望能够用制度来保障做好事的人。

  驾驶员束平:对我的打击很大

  “当初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这件事对我的打击很大,甚至对我的家庭也造成了伤害。”面对记者的采访合肥站驾驶员束平说。

  束平称,当初带老太太搭车只想到顺路,可以让老太太少走点路,但没有想到会出现后面的事情。如果当初知道这样的事情可能成为被告,可能要承担上万元的巨额赔偿,他肯定是不会带老太太的。

  束平说,自从拿到法院的开庭传票,他就很受打击,也有点后悔。法院最终判决合肥站赔偿一万多元,这些钱束平还不知道会不会从自己的工资里扣。出了这样的事情后,束平也不知道能否保住这份饭碗。

  束平说现在开车,即使遇到了真正有困难需要帮忙的人,他也有可能不会帮忙。因为从他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他实在无法承受可能出现的变故。

  合肥站代理人:判决基本能接受

  作为被告合肥站代理人的合肥站办公室洪一安主任在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基于合肥站愿意对伤者王巧玲进行适当补偿的初衷,他对判决基本能接受。但是否会上诉,洪一安称还要看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洪主任说,单位一直号召职工助人为乐,但束平的事情出来后,使得这样的工作陷入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企业希望在单位内形成弘扬社会正气的风尚;但另一方面,从企业管理上又不希望因为这样的事情而承担经济损失。

  洪主任认为,从束平的案件上可以看出,社会在鼓励大家勇于做好事的同时,还缺少一种类似于“见义勇为基金”的保障机制,能让更多人在做好事的同时没有后顾之忧。

  市民刘先生:伤者应当受到保护

  一大早,合肥市民刘先生就拨通了记者的手机发表自己的看法。

  刘先生认为,尽管束平的行为值得鼓励和赞扬,合肥站被判令作适当补偿看似有点冤枉,但这样的结果也并不是伤者王巧玲最初希望看到的。事实上,王巧玲也因为这场意外遭受了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如果一点赔偿得不到也显得不公平。

  市民葛女士: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在合肥市城改办上班的葛女士打来电话说,综观整个案件事实,驾驶员束平应该说没有责任,应该不承担责任。因为王巧玲自己上车后并没有说自己不是合肥站职工,而束平只是误认为王是单位职工家属。王应当对自己的乘车行为负全部责任。

  葛女士在电话中说,从束平的案件来看,社会保障机制亟待完善,要用制度保障人们敢于做好事,做了好事后不会惹上麻烦。

  葛女士说,如果在束平的案件中有这样一种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就可以免除束平和合肥站的尴尬。

  法官:感情不能代替法律

  主审该案的法官说,在受理该案后他的思想上也很矛盾,从感情上他赞成束平的做法,毕竟他代表社会进步的一面。但作为法官,感情并不能代替法律。

  束平上述驾车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在行为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上海铁路局合肥站承担,且该单位系束平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理应对该车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原告在诉讼中对此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束平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王巧玲并非合肥站职工,其搭乘束平驾驶机动车的目的应在束平履行职务的范围以外。束平未反对其乘车,且王巧玲未支付任何费用,据此,应认为束平主观上并无过错,系出于好意与王巧玲同乘。

  因此,王巧玲系束平驾驶机动车内无偿的好意同乘者。尽管王巧玲是无偿的好意同乘,但同乘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仍然是应当保护的,但好意人束平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保护。

  王巧玲作为无权乘车的搭乘者亦应承担自愿同乘期间的风险,故应酌情限制机动车所有人上海铁路局合肥站对同乘者王巧玲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此,最终作出让合肥站予以适当补偿的判决。

  ·王守明 肖献松·

多方评议“好意同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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