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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各方有不同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0:53 华夏时报
国税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各方有不同解读

福利费、国债利息等不计入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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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方法

  国税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2.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见下表);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3.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

  其计算方法是:工资收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企业债券利息+稿酬所得+房屋出租收入。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国债利息、保险赔款、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不同解读

  正方:强化对“富人”的税收调节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昨天表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他认为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反方:不要只能管住工薪阶层

  我国税法权威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征管有一定的好处,由于明确规定了自行申报的具体内容、处罚办法,很多人会因担心受到重罚而主动申报。

  但他认为,要想推行这一办法,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收入透明问题。安体富表示,通过四项制度就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居民收入不透明的问题:一是实行一人一个税号。这个税号可以用身份证号作为识别码,并且和每个人的社会保险一致,每一笔交易都要记录身份证号才能进行货币支付;二是货币化,工资以外的实物都应该算作收入;三是应加强现金管理,大额现金必须用银行系统支付;四是要实现银行、税务等部门信息全面联网,这样税务部门掌握的收入信息就会全面。他表示,如果收入不透明,《办法》能管得住的还就只能是工薪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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