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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公路“保质”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2:06 新京报

  北京拟对公路项目实行缺陷责任制度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由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将推行代建制,并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即日起,《北京市公路条例(送审稿)》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征集意见,截止到12月7日。

  《条例(送审稿)》将北京市试点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实施代建制予以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对其质量、工期和安全负责。为提高投资效率,还规定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建设项目储备库,做好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

  此外,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缺陷责任制度。缺陷责任期限自公路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养护路段、报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违反此规定的,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送审稿)》还明确了养路费的征收,规定公路养路费是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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