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年 债务共同偿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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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2:10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1月8日讯田某和安某分居多年,此间田某做生意亏本,债主把其诉上法庭。田某提出既然没离婚,安某应帮自己还钱。近日,平阴县法院判决安某与田某共同偿还债务十多万元。满腹委屈的安某只得背上了这个“负担”。 田某和妻子安某都是个体经营户,由于感情不和,二人从2000年开始分居直到现在。在此期间,他们做生意也是各做各的,互不来往。2005年,田某借款十多万元去外地进货
那么,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偿还吗?法官指出,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因而,尽管田某与安某分居了较长时间,但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也未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因此,法院判决这笔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记 者 高园 通讯员 张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