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勒索10万保密费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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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2:28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澜)张某进入公司任职后,因为工作内容属于保密范围,与公司签订了要尽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工作近5年后,张某辞职,并以手中握有公司机密资料为由,向公司索要了10万元“终身保密费”。昨日,沙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半。 索要10万元保密费
30岁的张某是我市某企业审计部门财务人员,在该公司工作近5年了。在刚进公司时,因涉及的工作属于保密范围,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张某应该为公司尽到保密义务,公司每月支付250元的保密津贴。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7月4日,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称手中掌握有公司机密资料,向公司索要20万元“保密费”。经过协商,张某将“保密费”降为10万元。当日下午,张某在沙区陈家湾将私自复印的公司资料从公司负责人手中换到“保密费”后,被沙区警方抓获,随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逮捕。 律师认为合同不公 昨日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明确规定了他应该如何尽到保密义务,比如:要求张某在合同解除后2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等。但合同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这2年的经济补偿问题,是一份不完善的合同。今年7月,张某在感觉合同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提出辞职。由于按照合同约定,2年内他被限制就业,经济损失较大,因此书面报告公司,索要20万元“保密费”。 接到报告后,公司领导和张某进行了3次协商,最后支付了10万元“保密费”,张某终身为公司保密,并交还有关工作方面的保密材料。 辩护人认为,张某通过书面提请协商,又与公司负责人达成了口头协议。其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刑4年半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客观上违反规定,将公司内部资料带出公司,并向公司索要了20万元“保密费”,随后用内部资料和公司交换获得了10万元,属于敲诈公司财物,故可以推断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昨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对此,张某和辩护人表示不服,表示将继续上诉。 中豪律师事务所张世强律师:此案中,张某如果觉得合同内容有失公平,就应该在合同签定1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张某工作了5年后辞职,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针对限制就业进行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