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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犯罪刑罚不能过于悬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3:21 新京报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强调必须注重量刑均衡,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田雨 胡锦武) “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注重量刑均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是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肖扬指出,科学、合理的量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对于实现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特殊意义。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对此,肖扬表示,这是量刑的基本准则,要深刻理解、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肖扬指出,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

  “要注重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肖扬说。

  肖扬提出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

  1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充分发挥惩罚犯罪的职能,又要强调人权保障的职能,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要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3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刑事审判工作要着眼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落脚于实体公正的维护,辅之以诉讼效率的提高。

  4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确保裁判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事项,人民法院必须负起责任。

  5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

  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6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同时,要注意量刑平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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