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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成年人“污点”可不入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3:29 新京报

  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限制公开制度,封存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外泄

  据新华社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8日宣布,从即日起,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以及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此前,上海检察机关已经对6起案件试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对9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刑事和解制度,相关涉案人回归社会后无一人重新犯罪。其中,6名刑事污点被限制公开的涉案未成年人中有4人顺利就业,1人顺利复学,还有1人考上了大学。

  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予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当事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而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是指轻微伤害、初犯、偶犯的刑事案件发生之后,检察机关促使具有和解可能的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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