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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协调:立即修改限养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3:43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丁炜娜 为您报道 昨日,兰州市政府召开落实《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协调会,会上公安、农牧等8部门负责人就《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积极讨论。会议决定,由兰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尽快对《规定》启动修改补充程序,由财政、物价部门配合办理登记收费立项和办证许可工作。

  一难

  “一证”制约 临时限养难推行

  兰州市公安局认为,自2002年1月1日《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由于准养犬只登记办证收费许可证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未能全面开展犬类登记办证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二难

  罚款限额规定互相冲突

  《规定》的部分条文与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存在冲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省政府、兰州市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公民在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元;(2)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而《规定》第21条和第22条对犬主违法本规定的行为罚款额分别是1000元以下和2000元以下。因此,《规定》中设定的处罚条款,除第25条第5项和第23条外,其他处罚规定公安机关无法执行。

  三难

  只禁无罚 处理无法进行

  《规定》确立的处罚内容不够全面,没有对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以及一户饲养多犬行为的处理内容,公安机关对此类犬只只能收缴,无法对养犬人进行处罚。《规定》自身尚有缺陷,比如对养犬方面的一些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也就是只有“假定、处理”而没有“法律责任”),从而使执法者不好执行。由于犬只收费办证工作没有全面开展,未能向市上申请犬只限养管理经费,兰州市公安局原计划和农牧部门共同建立用于专门存放非法犬只的犬类留检所没能建成,用于收缴非法犬只的车辆、器具等物品无法购置,对非法犬类的处理途径没有明确,使得对非法饲养犬只的收缴、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郑继祖在会议上要求,限制养犬涉及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并就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了5点要求: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广泛发动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多种形式倡导文明、以罚养犬;由政府牵头成立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执行好《规定》;近期组织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限养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违规遛狗、破坏市容环境,依法严肃处理;公安开展摸底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底数;进一步加大限养日常管理工作力度,保障公民健康、人身安全。

  另外,由兰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尽快对规定启动修改补充程序,由财政、物价部门配合办理登记收费立项和办证许可工作。

  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应龙向记者介绍了关于施行《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几点具体建议:“兰州市应该禁养烈性犬、大型犬,但对宠物犬不应限制过死,烈性犬、大型犬、小型犬的分类应当科学合理。

  另外,收费是应该的,但标准过高,要求降低收费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实行低收费、严处罚的政策。同时,《收费许可证》历经多年办不下来,因此无法进行养犬审核登记,难以有效开展限养执法,直接影响了《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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