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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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5:07 都市快报 | |||||||||
据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如是说。
可杀可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 肖扬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 肖扬说,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肖扬特别指出。 研究解决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问题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肖扬说,“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肖扬特别指出,要认真研究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