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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实施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6:37 扬子晚报

  本报徐州8日电徐州开始全面实施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为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一手”。建筑企业保证金最高额度为30万元,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为民工支付工资的,将用它先行垫付,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专项账户设立工作正在进行中,这是记者今天从徐州市政府获悉的消息。

  徐州市规定,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工程时,必须缴纳民工工资
保证金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3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5万元。该制度同时还规定,建筑企业应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结算工作量一次性支付民工工资;按单位工程支付的,应当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以内完成;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完工后,建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就本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监督。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需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分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结算完毕,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徐承德肖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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