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实施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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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6:37 扬子晚报 | |||||||||
本报徐州8日电徐州开始全面实施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为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一手”。建筑企业保证金最高额度为30万元,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为民工支付工资的,将用它先行垫付,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专项账户设立工作正在进行中,这是记者今天从徐州市政府获悉的消息。 徐州市规定,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工程时,必须缴纳民工工资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需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分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结算完毕,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徐承德肖昌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