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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歌不交使用费法庭上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6:5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在大型文艺演出中演唱名歌名曲,组织者不向词曲作者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行吗?日前,“中国·重庆第七届垫江牡丹节开幕式暨大型文艺演出”遭遇如此纠纷———由于演出主办方未交纳7首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重庆市演出公司等两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13800元。昨天,该著作权纠纷案在重庆市五中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重庆提起的首例索赔案。

  唱了7首歌未经许可

  今年3月25日,垫江县体育场举行了“中国·重庆第七届垫江牡丹节开幕式暨大型文艺演出”,孙燕姿、游鸿明、郭达、李双江等名星专程赴渝参演。演出中,演员们演唱了《草原之夜》、《我爱你中国》等7首音乐作品,而这7首作品均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管理范围。原告代理律师称,此次演出前,主办方并没有提前告知词曲作者,也没有得到他们“可以演唱”的许可;开幕式结束后,主办方也一直没有交纳著作权使用费。“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主办方应向这7首歌的词曲作者或授权管理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一定的著作权使用费。”

  惩罚侵权者5倍索赔

  据原告介绍,在演出结束后3个多月时间里,主办方以种种理由拒绝交纳7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今年7月18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重庆市演出公司、重庆圣奇广告文化传播公司、北京北炫星文化传播公司等3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08800元及相关调查费5000元等,共计213800元。

  开庭前,原告撤销了对重庆圣奇广告文化传播公司的起诉,理由是“法院无法送达传票”,该案被告由三个“缩减”为两个。在昨日庭审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在既未征得许可,也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情况下,公开演出了《草原之夜》等7首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权,为惩罚被告的侵权行为,索赔著作权使用费208800元(这一数额是原本应支付费用的5倍)。

  不接受调解择日宣判

  庭审中,两被告均称“很无辜”。其代理人认为,他们既不是涉案音乐作品的表演者,也不是该演出活动的主办者、策划者、投资者、收益者,“我们与真正的组织者重庆圣奇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负责完成该公司要求做的事情,并不直接从演出中获益,我们都是圣奇公司的配角,圣奇公司才是‘主角’。”

  两被告同时对原告巨额索赔金额提出质疑,重庆市演出公司代理人称,此次演出带有很强的公益性质,虽然门票标示为98-598元,但其中不少票是免费赠送或打折销售的,如果完全按照票面价格计算不合理。

  由于两被告不愿接受法庭主持的调解,合议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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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前沟通可少交使用费

  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重庆代理机构、市版权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重庆的著作权使用费是从2002年张学友个人演唱会开始收取的,以后公开演出主办方都按相关标准交纳了费用。因不交著作权使用费而提起诉讼,该案在重庆还是首次。该负责人称,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一般以是否为“赢利性质的商业演出”来界定,非赢利性的赈灾义演或者个人演唱,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据透露,一般情况下收费标准是当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如果事前友好协商,一般只收取门票收入的2.5%。

  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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