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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有“远虑”也有“近忧”过多“保护”造成妇女难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8:09 东方网-文汇报

  晦涩的法律条文下,往往暗藏玄机。《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眼下正在征集各方意见,从初步回馈看,被征询意见方均反应平平。然而记者了解到,这部正在修改中的《决定》(草案)看似缺乏“新意”,实则包含着因立法而带来的些许“远虑”和“近忧”。

  法规本想为妇女撑起一把保护大伞,但如若可能伤及妇女群体今后的就业和发展,
这样的保护,妇女究竟能不能接受?怎样的保护力度才算恰如其分?谈到这部《决定》(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言简意赅地“点”出了立法的难处:保护,有时是把“双刃剑”!

  远虑:“四期”特别照顾,谁敢用女工?

  按照《决定》(草案)的规定,妇女应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别保护,“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决定》(草案)施行,在孕期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可享受在劳动强度降低情况下工资不打折扣的待遇。

  《决定》(草案)还提出,持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出的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的妇女,可享受产前假,且产前假工资不低于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诚然,在“四期”内受特殊保护本是妇女应享有的权益,但实际的就业环境和就业形势却让很多妇女不敢以“四期”为由享受特殊待遇。“在外企和民营企业,往往‘一个萝卜一个坑’。换岗位却不减工资,最终可能导致这些企业不招或减招女工。”业内人士认为,具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来源是女性独立的前提,而过度的法律保护可能致使女性的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

  也有人指出,在修改中的《决定》(草案)里没有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违法后的相应法律责任,很难保证法规能顺利实施。

  近忧:普及妇科检查,谁掏“钱袋子”?

  记者注意到,修改中的《决定》(草案)提出,各单位应当为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退休妇女的妇科病检查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而事实上,妇科病、乳腺病的检查项目和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差距甚大,“低至18元,高至上千元”。普及性的妇科检查定什么标准为宜,还有待进一步论证。广大妇女的检查费究竟由谁“埋单”,更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此外,针对妇女遭遇家庭暴力问题,修改中的《决定》(草案)提出,公安部门可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并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民政部门、司法行政、妇联组织以及街道居委会等都要积极做好制止和调解工作,阻止家庭暴力发生。然而目前的反馈意见中,也有基层社区干部提出,惯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很多市民遭遇轻微的“动手”事件并不希望外部干预。“管人家的‘家务事’,什么时候该出手?”要制止家庭暴力事件,有效保护妇女权益,这个问题也有待解决。

  本报记者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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