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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伤人毁物可获政府补偿  吉林省将其列入省及市县两级财政,每级财政负担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9:03 中国环境报

  (记者于平)

  本报讯为解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人及损毁公民财产问题,吉林省政府日前出台了《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损害补偿费和造成农作物、家畜损害的补偿费列入省、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每级财政各负担50%。

  据了解,吉林省政府在“补偿办法”中对受害人是否能得到政府补偿做了明晰界定:对造成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和在符合法律规定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放养牲畜受到损失的,将得到政府补偿。对主动攻击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在法定区域外种植农作物和放养牲畜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补偿方式及金额方面,吉林省政府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可支付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补偿管理机构承担80%,个人承担20%。误工赔偿金按照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两倍。造成人员死亡的,可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10倍。

  吉林省政府同时规定,负责办理补偿事项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事故,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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