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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污点”限制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1: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马芸)未成年人所受到的轻微刑事处罚记录,今后可不进入人事档案,而且非经司法机关批准不得对外披露。昨天,市检察院公布,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试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已取得成效,目前正式推广实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除了“刑事污点限制公开”以外,本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上还逐步
推广了刑事和解制度。这两项新措施已在本市14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中做了试点,其中6名被限制公开“污点”的涉案未成年人有4人顺利就业,1人顺利复学,1人考入大学。

  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予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当事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上海市杨浦区某中学高三学生吴铭(化名)去年初纠集他人在校外对另一同学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身上的200元现金,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在此期间,吴铭考上了大学。为了不影响其深造,杨浦区检察机关与法院进行沟通。法院同意不将刑事判决书寄到吴铭的户籍所在地,而是寄到检察院。同时,检察机关对吴铭进行了4个月的帮教,根据其表现将其受刑事处罚的记录予以封存,不记入档案。

  而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是指轻微伤害、初犯、偶犯的刑事案件发生之后,检察机关促使具有和解可能的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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