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院长肖扬谈死刑核准权行使: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1:5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如是说。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此项重大改革,肖扬提出三点要求。

  一、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

  肖扬指出,“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肖扬说,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肖扬特别指出。

  二、让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肖扬说,“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肖扬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的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但这绝不是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而是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引导公众理性地表达诉求

  肖扬表示,审理死刑案件,涉及最严重的犯罪和最严厉的刑罚,备受各方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政策精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他特别强调:“对那些依法不该适用死刑的,不能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只要我们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就会向社会发出正确的信息,从而引导公众,逐步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逐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肖扬说。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要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