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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杀可不杀的 一律不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3:44 法制晚报

  最高院院长肖扬强调 慎重适用死刑 确保死刑适用于罪行极严重的犯罪分子

  可杀可不杀的 一律不杀

  肖扬指出 要注重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 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肖扬指出,“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肖扬说,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肖扬特别指出。

  肖扬同时表示,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此,肖扬表示,这是量刑的基本准则,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肖扬指出,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

  “要注重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肖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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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扬在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切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1997年以来,全国法院9年间共判决宣告41038人无罪,占生效判决人数的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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