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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回应市民对禁养大型犬三大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1:41 新京报

  公安部要求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市民不满

  本报讯 在公安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鲍遂献表示,养犬和不养犬都是公民的权利,在对待养犬问题上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但在限养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文明执法,防止因为执法不当引发养犬人不满。

  “国家对养犬问题历来的政策是限养而不禁养。”鲍遂献表示,目前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比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是犬伤人和扰民。对于这两个问题,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驱使恶犬伤人,用犬阻碍执行公务,对这类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的,要依照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狗是人类的好朋友,我们把它收容起来,仍要作为朋友来对待。收容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当有记者问及有传闻称某地区将没收上来的犬杀掉时,鲍遂献表示,他还没有听说哪些地方收容了犬以后杀掉的事,他本人也不赞成把收容的犬杀掉,有狂犬病的则另当别论。

  就北京近段时间在规范养犬的问题上所做的工作,鲍遂献予以了肯定。他同时认为,相关部门在限养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文明执法,防止因为执法不当引发市民特别是养犬人的不满。他希望,养犬人应考虑到不养犬人的利益,不养犬人也要理解、宽容养犬人的情况。在规范养犬的问题上要尊重各方面的利益。

  市民对“禁养大型犬”提出三大质疑

  警方回应35厘米分界争论

  本报讯 大型犬为什么以35厘米作为分界线?一些性格温顺的大型犬能否解禁?

  本报“文明养犬论坛”开通两日来,百位市民参与讨论,对禁养大型犬提出三大质疑。北京警方相关负责人作出回应称,《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高、体长,向社会公布。据此,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了35厘米分界线及部分禁养品种。

  焦点一:

  35厘米分界是否科学?

  养犬人白女士说,其实大部分犬身高都超过35厘米,就连市区允许养的品种,身高都会超标;不养犬人李先生认为,35厘米分界线不科学,因为35厘米只能算中型犬,65厘米以上才是大型犬。但孟女士说,35厘米已足够造成视觉恐惧,公众没有容忍这种视觉恐惧的义务。想养大型犬,可以到郊区养。

  「回应」据了解,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35厘米分界线,曾做过大量调查,了解市民对于犬身高的视觉承受度,及其他部门对于大型犬的认定和其他地区标准。

  焦点二:

  按品种分类行不行?

  一些养犬人建议,将金毛等没有伤人记录的大型犬,列入准养范围。养犬人陈先生说,拉布拉多、金毛这些大型犬,众所周知生性温顺,甚至被用来看护婴儿、陪伴老人,全世界没有一例“金毛”伤人报道。“不能因为犬长得大,就认定有危险。其实,一些小型犬爱吠叫,更扰民。”「回应」把金毛等犬种纳入禁养范围,主要出于“安全”考虑,犬总有动物性的一面。小型犬如攻击人,很容易就会被及时控制住;但大型犬却容易令“局面失控”,对人身造成伤害。

  焦点三:

  市区该不该有禁养规定?

  养犬市民白女士对市区禁养大型犬规定提出疑问,“不应该禁养大型犬,只要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并且能够落实,养什么犬是每个人的自由”。

  「回应」《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法律规定,作为执法部门,警方必须依据该规定严格执法。一些养犬人虽然有养大型犬的喜好,但是,执法部门应该维护养犬人、不养犬人双方的权益,大型犬易使不养犬人感到恐惧,也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调查

  罗马嘉园多次大狗伤人

  物业统计该小区约有20条大型犬

  珠江罗马嘉园坐落在东四环和五环之间,青年路西侧。小区居民称,每到傍晚时候,可以看到许多人遛狗,大型犬问题比较突出。

  “大家都很害怕,小孩经常被吓哭,小区里数次发生狗咬人的事件。”小区物业管理处王主任称,他们统计,小区里大概有20条大型犬,有业主甚至一家养了多条大型犬。他证实说,小区里曾经多次发生狗咬人事件,“我们的员工曾被狗咬过,我儿子前几天在小区里被狗咬伤现在还没好呢。”小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称,他们曾对小区养犬进行调查,但有的业主不配合。

  “我们已经把调查到的数据上报派出所了。”

  说法

  “动用刑法治犬不可行”

  法学专家认为犬伤人养犬人负刑责不可行

  本报讯重罚养犬人并不是解决养犬问题的出路。昨日,两名法学专家针对犬伤人追究主人刑事责任建议作出回应。

  “法律有它自己的规律和延续性”,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佟强称,不应该有问题解决不了时就求助于重罚,我国目前并不缺少对养犬人的责任规定,也不是处罚力度不够,而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落实。对犬的管理不是常态的,而是运动式的。如果无法落实日常管理,这场整治行动一结束,所有的问题还将固态复萌。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白建军认为,我国目前对养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一种,就是当养犬人可以控制自己的犬时,故意地放纵或者指使犬去伤人,可以按照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去处罚。至于犬主人在无法控制犬、自己又没有主观故意时造成的犬伤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处行政处罚。即使要加大处罚力度,也必须限制在行政处罚范围内,绝不能任意动用刑罚手段,这是治理养犬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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