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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冷水江事件再次陷入权法博弈怪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长沙11月14日电 (记者 赵文明) 面对上级四部门下发的调查意见,湖南省冷水江市建设局陷入了无可适从的为难境地。本报11月13日刊发的《娄底无法律效力公函冲撞行政权边界》对此作了报道。此事有了最新的进展,今天记者得到来自娄底的消息,冷水江市建设局已自行撤销了自己原来坚持认为正确的《处理决定》。

  记者今天看见了冷水江市建设局的这份新的文件,冷建发〔2006〕46号,文件题为《
关于撤销<关于投标单位对冷水江市劳动就业局综合楼工程招投标质疑的处理决定>的通知》,正文全部内容为:根据《娄底市监察局、娄底市政府法制办、娄底市发改委、娄底市建设局关于冷水江市劳动就业局综合楼工程招标投诉的调查意见》,调查组认为“评委评标采用标准与招标文件相符,要求是严格的,找出的问题有理有据,8月18日的评标结果合法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联合调查部门责成冷水江市建设局自行撤销该《处理决定》。”经研究,决定对冷水江市建设局于9月14日以冷建行决字〔2006〕第19号下发的《关于投标单位对冷水江市劳动就业局综合楼工程招投标质疑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

  冷水江市建设局自行撤销自己坚持认为正确的原《处理决定》的结果,并没有出乎记者所料。在记者上次到娄底采访时,就询问过有关负责人:“你们会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处理意见》吗?”得到的回答是“坚持不了多久。”记者今天再次电话联系了冷水江市建设局局长,问:“你们撤销了原来的《处理意见》,是因为你们认为自己的处理意见错了吗?”该局长笑说:“我们是根据上面的《调查意见》撤销的。”该局另一位接受电话采访的工作人员称,该局负责人被叫去娄底谈话,回来后就作了撤销决定。

  专家:四部门无直接处置权 冷水江市建设局无履行公函义务

  专家访谈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法制日报》11月13日七版的《娄底无法律效力公函冲撞行政权边界》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行政权力外部运作与内部运行界限不清,在行政系统内部行政权力运作比较随意,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针对此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

  她认为,联合调查组针对工程招标的事实情况,程序问题等作出调查结论没有问题,但四个部门并无权限直接以其自身名义发函,要求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纠正其错误的行为,也就是说无直接处置权,如在调查中发现问题,应根据监察部门的权力作出监察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当然,如果四部门有娄底市政府的委托,则其有权以娄底市政府的名义要求下级市政府责成其职能部门来纠正其违法行为。

  另外,就招投标中技术性问题只能由专家评委来进行评定。不应由行政官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做出评判,毕竟政府官员并不是专家评委,不具有技术方面的优势。

  薛刚凌认为,行政机关内部权责不清,权力运作不规范极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四部门中监察部门有人事监察权,但和冷水江市建设局却无行政隶属关系,另外,法制办作为政府的内部机构,更是无权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发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以公函形式实质上作出行政命令不是很恰当。由娄底市政府责令冷水江市政府纠正其职能部门行政行为,冷水江市政府反馈公函,这种层级监督是有效合法的。四部门联合调查意见作为内部公函,冷水江市建设局可以纠正,也可以不纠正其《处理决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指出,娄底市四部门联合发文,“责成冷水江市建设局自行撤销该《处理决定》”,只是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含糊其词,法律依据并非明确具体,或者说显然不足。因为冷水江市建设局也许就有权认定该中标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至于该认定行为是否真的合法有效,需要由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最终认定。所以,从法理上讲,冷水江市建设局针对上级四部门的《调查意见》,并无必须履行该“意见”的义务。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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