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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称澎湖试行两岸通航自治条例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5日电 台“陆委会”14日称,澎湖县在9月制定“澎湖县与大陆地区通航自治条例”,内容涉及所谓“中央”权限事项,所以这项“自治条例”抵触相关规定,“自始无效”。

  据“中央社”报道,澎湖县今年9月间制定“澎湖县与大陆地区通航自治条例”条例,内容包括“两岸及外籍船舶直接航行于澎湖与大陆地区间,设籍澎湖的台湾地区人民由澎湖
直接出入大陆地区,甚且包括大陆地区人民得向澎湖县政府申请各类社会交流、专业交流、商务活动等,进入澎湖县”。

  “陆委会”方面表示,这项“自治条例”涉及“中央机关”权责,并由“行政院”交给“陆委会”依照规定处理,近期经“交通部”、“ 内政部”、“经建会”、“经济部”认定,“自治条例”的内容涉及“中央”权限事项,已抵触“两岸条例”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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