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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名死刑审判法官北京轮训 统一死刑标准尺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3:11 国际在线

  核心提示:

  为了2007年1月1日顺利收回死刑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对610名全国各高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及各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进行了为期10天的封闭式培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培训模式,今年要对全国所有从事死刑案件审判的法官进行一轮轮训。这在最高法院历史上还是首次。一位权威人士指出,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成了最高法院现阶段的头等大事。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宋伟

  2006年10月12日至11月2日,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畔的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聚集了来自全国31个省、市、区的600多名高级法官,他们在这里接受了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关于死刑审判的集中轮训。

  “封闭式培训了10天,晚上也安排讨论,我连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的大门都没出去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吴礼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法院的这次培训安排得非常紧凑,因为从明年1月1日开始,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和培训标准,我们决定从11月底开始,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法官,进行集中培训。”

  “这次培训涉及全国所有的高、中级法院,规模之大、授课人员层次之高,在最高法院历史上是第一次。”最高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贵祥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这次培训的对象为全国各高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各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共计610人,分两期进行。目的是首先在领导层统一指导思想,统一刑事审判理念。最高法院要求在明年1月份之前,以省市为单位,将所有刑事法官,按照最高法院的培训模式,全部轮训一遍,确保最高法院顺利收回死刑核准权。”

  肖扬院长亲临培训班作重要讲话

  “这在我们学院历史上也是第一次。”国家法官学院学员学生处处长彭永和,曾在最高法院刑一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全国死刑案件一二审的主管领导都来了,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全国统一死刑案件的标准和尺度。”

  最高法院一位高级法官对记者说,为了组织好这次培训,最高法院专门开会进行了研究,并通过了具体的授课人员名单。

  彭永和处长认为,单单从这次培训班的授课老师名单看,最高法院也是相当重视。首先,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作了重要讲话,被学员认为是培训班上最重要的一课;其次,最高法院的其它五位副院长、大法官分别就相关司法理念与政策进行了授课。姜兴长副院长主讲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导,坚持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沈德咏副院长主讲司法改革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刘家琛大法官(原副院长)主讲控制死刑适用。张军副院长主讲死刑政策的司法适用。熊选国副院长主讲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背景与意义。

  肖扬院长在讲话中,将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认为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要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刑事政策,确保审判死刑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谈到死刑审判,肖扬院长把手一挥,“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当这句话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出来后,有舆论分析说,肖扬院长的讲话表明最高司法机关的刑事政策可能有了一些调整。最高法院一名高级法官认为,外界通过肖扬院长的讲话推测中国的刑事政策走向是正常的,其实,这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政策的一个方面,既然保留死刑,就要发挥死刑的威慑力。

  “当前,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肖扬在讲话中说,“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对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刘家琛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把死刑复核权收回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关照国际人权问题,有利于少杀慎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去年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期间,刘家琛在接受记者书面采访时说,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在世界刑罚宽缓化的大趋势下,在少用和慎用的前提下,还应从多个方面来降低死刑在执行时给犯罪人带来的恐惧和痛苦,要讲究文明行刑。就死刑的执行方式而言,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枪决,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枪决和注射。因为注射方式需要的基础设施及条件不同于枪决,现阶段尚难以适用于所有的死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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