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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政策浮出水面(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0:42 国际在线

  三是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坚持“只能一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和生活。

  四是在分配管理过程中,各职能管理部门与街道、居委会一起共同形成联动机制。

  五是严格控制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户型和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的原则,其中一房一厅型45平方米,二房一厅型60平方米,三房一厅型70平方米。

  六是严格限制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转让。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但可申请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七是建立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退出机制。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自觉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否则将依法收回住房。

  八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出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基准地价综合测算确定。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统一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改“暗补”为“明补”。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需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户籍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厦门市城镇户口,且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在厦落户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的则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岛外居民原则上在岛外购买或承租、鼓励岛内居民到岛外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

  二是收入及家庭资产条件。申请人家庭必须是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4倍以下,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据悉,2006年厦门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年收入上限为:3人及以下户为5万元,4-5人户为6万元,5人以上户7万元。

  三是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今年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公务人员和引进人才申请条件适当放宽

  公务人员指厦门的市、区属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引进人才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工作,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本市当年度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条件的引进人才。

  公务人员和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必须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并参与社会轮侯。公务人员和引进人才的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没有设置收入和资产的限制,只要有厦门户籍和无住房就可以申请,户籍也不设定年限,个人按市场租金的30%缴交。

  属于中央、省、部属单位的公务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参照市公务人员执行。企业的高管和自行引进的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需由企业提出申请,按市场租金出租,政府不给补助,由企业自行补助。

  多项措施力保配售配租公平公正

  为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配租工作公平公正,使其切实成为构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稳定商品房价格、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厦门市相关部门可谓煞费苦心。除明确、严格规定申请条件,采取居委会→街道办、区民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层层上报模式,坚持“只能一套”原则和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等措施外,厦门市副市长潘世建指出,下一步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

  一是分批次对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及实务培训,建立轮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二是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系列宣传报道,并在社区举办宣传咨询活动,为群众解疑释惑。同时举办座谈会,邀请人大、政协、市民代表等参与,宣传解释政策,听取对社会保障性分配管理的意见建议。

  三是市政府将成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各项协调工作,并在该办公室设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定期发布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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