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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开通费不该收 长沙16业主告赢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6:39 国际在线

  在长沙,购买新房,就必须要先交清一笔2430元的管道燃气开通费,才能得到房门的钥匙,这笔费用该不该收,到底该谁去负担?

  近日,一起业主集体起诉房产开发商的官司宣判:房地产开发商如此收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该向业主退还这笔费用。

  这也是国内首例业主告房产开发商胜诉的案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给所有购房者树立了更多维护自己权利的信心。

  此案业主几个月前曾向星辰民声站投诉此事,记者进行了跟踪报道。

  本月13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原告方16位业主以及代理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大华律师出庭,被告――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以及代理律师双双缺席,法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缺席审判。

  据原告代理律师刘大华介绍,此案当日就进行了宣判,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败诉,应退还多收每位业主的2430元管道燃气开通费用。

  原告:这笔费用应该由房产开发商承担

  原告代理律师刘大华认为开发商收取的2430元管道燃气开通费实质上是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管道燃气应该象水、电一样属于房屋基础建设部分,业主只需到燃气公司购买燃气就可以使用,不应该缴纳额外的费用。

  就算收取这笔费用也应该由管道燃气公司收取,不能由第三方代收,而且不能以强制形式强迫业主缴纳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这么做显然是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该停止侵害并且退还业主的这笔费用。

  刘大华律师认为管道燃气开通费不该由业主承担是有法律依据的:

  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 )价费字第382号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的主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通知第四条:规范住房价格和物业管理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中明确阐述:

  销售住房不得在公开标明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价格按下列费用组成: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劳动务安置,房屋拆迁重建、平整土地工程等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供水设施

  2.排水设施

  3.煤气设施

  4.供热设施

  5.道路、桥梁设施:包括开发区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交通指挥所、城市广场、停车场。

  6.防洪排渍工程

  7.电力、电讯、路灯工程费

  8.环境卫生设施费

  9.园林绿化费

  10.其他公用设施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商品明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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