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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讨欠款告赢区政府 因妨害作证罪被判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5:37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闵捷 通讯员 王鑫昕)

  马昌华是一家集体企业的负责人,由于区政府的原因,他的工程款遭到拖欠,他打行政官司告赢了区政府,却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刑。现在他正在上诉。

  “把区政府违法颁证的盖子掀开了”

  2006年1月13日,四川省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一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的老总马昌华,正和朋友们一起庆祝自己的56岁生日,突然被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了。

  这场欢乐的聚会拉开了这位民企老总牢狱之灾的序幕。作为达州市开江县政协委员的马昌华,其所在的开江县政协至今没有收到来自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而中央政法委曾于1996年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

  2006年10月17日,被羁押9个月之后,马昌华被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被拘捕时的罪名不一样,这次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

  马昌华的案子可追溯到9年前的一个工程。

  1997年1月16日,达州市新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公司”)与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达县二建”)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新区公司把西外镇团包梁小区B-1号房的修建承包给达县二建,达县二建垫资修建到二层时,新区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70%。

  1998年年初,中地公司进场,与达县二建联合施工,并垫支了大部分建设资金。1998年年底,双方补签了一个《联合施工合同》,把落款时间提前至1997年1月18日。正是这份《联合施工合同》,后来成为通川区人民法院给马昌华判刑的重要依据。

  他们施工的这块地,属于新区公司。早在1993年,新区公司就与当时的达县市(现在的通川区——记者注)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由于新区公司未能交清土地出让金,一直没有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

  新区公司把自己掌握的土地偷偷搞了个“一女二嫁”。一方面,由于新区公司未能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中地公司和达县二建支付工程款,1999年8月,经过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三方达成了一份协议。新区公司将团包梁小区B-1号房以及另一块地,以总价值680万元抵偿给中地公司,新区公司的几笔债务共计794万元,由中地公司代为偿还。相抵后,新区公司还欠中地公司114万多元。

  另一方面,新区公司于1998年1月与另一家公司——达州市亨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签订合同,把团包梁小区B-1号房的土地转让给亨达公司。

  “一女二嫁”当然要产生矛盾。2000年3月,中地公司和达县二建被亨达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两公司在B-1号房的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亨达公司的合法权益。

  马昌华懵了:在自己的土地上修房子,怎么侵犯到亨达公司的利益了?但他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颁给了亨达公司。

  他不能放任属于自己的土地和建筑落入亨达公司手中。通过调查,他发现通川区政府在亨达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就给公司颁发了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违法颁证,这个违法行为导致他的利益受损。

  于是他以“违法颁证”为由,2000年7月把通川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和终审,三轮下来,2004年5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区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转让土地的法定条件,同时,亨达公司不仅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也没有交齐转让金,因此撤销通川区政府给亨达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马昌华历时近4年的行政官司终于打赢了。马昌华的女儿马群说:“我父亲把通川区政府违法颁证的盖子掀开了。”

  法院扣划了通川区政府的银行存款55万元

  根据四川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在“一女二嫁”导致的纠纷中,亨达公司已经出局,剩下的事情就是中地公司通过法律程序去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

  然而,达州市中院恢复执行中地公司与新区公司1999年的协议时,遭到阻挠,中地公司迟迟不能得到《国有土地使用证》。

  通川区人大常委会2005年在向上级的一份报告中,直接将省高院的判决称为“错误裁判”,可见通川区一些领导的态度。

  万般无奈之下,马昌华向四川省委领导写信求助说:法院判决再好,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民告官,老百姓是弱者……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心过问一下此事,我们再也拖不起了。

  马昌华的确拖不起了,中地公司的资金都投入到了这个工程,一直收不回钱,公司已经被拖得奄奄一息;原先在一片荒地上动工的工程,如今成了一个烂尾楼,孤零零地淹没在周围矗立的楼群之中;他家里的防盗门被砸得凹凸不平——那是讨薪的民工因为拿不到工钱,朝他发泄不满和愤怒。

  对于区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著名法学家、

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11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输了官司的一方往往会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但是不执行法院判决是违法的。

  此事引起了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室的关注,该机构给四川省委督查室发了转办件,后者又给达州市委督查室发文要求认真处理。

  鉴于达州市中院执行不下去,2005年10月,四川省高院决定,由邻近的巴中市中院异地执行该案。

  2005年10月起,短短两个月间,巴中市中院至少发出了4份民事裁定书来落实工作,巴中市中院还查明新区公司是通川区政府开办的企业,鉴于新区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因此追加通川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并扣划了通川区政府的银行存款55万元。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使得案件的执行步伐大大加快。但扣划了通川区政府的55万元之后不到3个月,马昌华即被通川区公安分局拘留。案件的执行也就停顿下来。

  达州市人大一位官员表示,一下子要赔那么多钱,通川区政府当然要慎重行事。

  记者了解到,针对此事,通川区委、区政府曾召开常委会,并成立“专案组”(一说为“应诉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一位区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区人大副主任贾玲、区法制局张蓉和一位副区长等人,涉及部门还包括公、检、法。

  区人大副主任贾玲接受了采访。贾玲说:“现在的弱者不是马昌华,而是通川区政府。”

  当问到为何在巴中市法院开始执行通川区政府的财产后,通川区政府就把马昌华逮捕时,贾玲说区政府是在遭到执行后,才发现了马昌华作伪证的问题。

  谈到专案组的情况,贾玲接过话题说,她和区法制局张蓉就是成员。

  当询问专案组是一个正式机构还是临时机构,以及成员、职能、目的等详细情况时,贾玲又对专案组的存在予以了否认。

  11月7日,通川区法院和达州市中院都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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