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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报告(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2:09 国际在线

  表1:农村妇女失学原因

  3、35.5%的女性农民工属于发展型外出

  调查结果表明,女性农民工中有33.2%到城市工作的主要原因和目的是“在农村家庭生活困难,到城市赚钱”,还有18.9%是“赚钱给子女或弟妹付学费”。这反映一半以上的
农村女性的外出表现出了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就业型流动特点。数据同时显示,有20.2%的女性农民工是期望“寻求个人发展或创业”,有15.3%的人是想“见世面、长知识、学技术”。可见有35.5%的农村女性在寻求发展机会,这表明女性农民工中已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发展型外出。

  4、女性农民工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较少

  调查结果表明,找工作时,认为因自身性别受到歧视的女性农民工为16.5%,而男性农民工为17.3%,因此,农民工职业进入过程中性别歧视现象不明显。女性农民工在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与男性农民工差别不大,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还略高于男性。

  5、农村医疗条件进一步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

  我国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调查显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猛、农村妇女受益匪浅。被调查的60.0%的村目前已经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其中80.5%的农村妇女参加了合作医疗。从目前到县城看病的方便程度来看,有77.3%的农村妇女认为很方便和比较方便。

  调查显示,68.2%的农村妇女怀孕后做过产前检查,女性农民工怀孕后做产前检查的也有62.3%,而且年龄越小的怀孕后做产前检查的比例越高。

  表2:不同年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的状况

  调查还显示,不同年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的住院分娩率差异很大。34岁及以下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在乡镇卫生院、县城或城市正规医院生育第一个小孩的比例大大高于35岁及以上的,表明和过去相比,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的生育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表3:不同年龄第一个小孩的生育地点

  6、自主婚姻占据主流、农民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农村妇女拥有了更多的家庭财产管理权

  调查显示,有86.0%的农村妇女、87.7%的男性农民认为目前找对象最好的方式是自由恋爱,这说明农村的自主婚姻已经占了较高的比例。无论是村负责人、农村妇女,还是男性农民,都有85%左右的人认为,和五年前相比农村离婚的人数变化不大或更少了,这说明,农民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

  在家庭财产管理方面,数据显示,有56.6%的农村妇女表示是由本人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在管钱。而且,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的财产权益受到了重视,95.6%的村负责人认为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能带走“分得的家产”,其他农民群体也有85%左右赞同这一观点。

  7、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次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有81.1%的农村妇女、88.2%的男性农民知道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城市农民工对劳动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次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有71.7%的女性农民工、77.2%的男性农民工知道有妇女权益保障法。

  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还表现出了权利意识提高的特点,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直接找他说理”的行为方式比例最高,有50.9%的农村妇女、40.8%的女性农民工采取这种维权方式。其次,25.9%的农村妇女、23.8%的女性农民工采取“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

  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人已经对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听说过”、“很了解”、“接受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农村妇女达77.0%、女性农民工有68.7%。

  表4:对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认知

  8、多数农村妇女对政府、村委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调查显示,61.3%的农村妇女认为乡、县政府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很重视”和“比较重视”。有57.8%的农村妇女认为其所在村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做得“很好”和“比较好”。村负责人认为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作用很大和较大的比例高达87.0%,而同样认为的农村妇女和男性农民也分别有67.4%、70.5%。

  农村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表明,尽管农村妇女的权益状况取得了一定成绩和进步,但目前农村妇女权益的实现仍面临一些障碍,在一定群体和领域中,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1、村委会选举参选率性别差异明显、农村妇女选举意愿的自主性较弱

  不同性别的农民参选率有着明显差异。男性农民参加选举去投过票的比例为87.3%,比参加选举的农村妇女比例高了10.3个百分点,性别因素与参选率这一指标的关联比较明显。

  表5:参与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的行为

  数据显示,农村妇女选举意愿的自主性表现较弱,在选举过程中能起决定权的比例要比男性小。虽然有84.9%的农村妇女表示选谁由她自己决定,但仍有15.1%的人表示选谁是由家庭决定的,而男性自主决定的比例为89.1%,比女性高了5个百分点。

  2、女性担任负责人的意愿不强、参政意识相对淡薄

  农村妇女在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方面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数据显示,在期望担任负责人的意愿方面,如果有机会想当村委会干部的农村妇女只有32.9%的比例,与男性农民有15个百分点的差距。而女性农民工想当单位管理层干部的比例也比男性低了9个百分点。

  表6:担任村委会干部或单位管理层干部的意愿

  3、农村妇女的收入较男性偏低

  调查显示,农村妇女仍是整个社会的低收入群体,样本中约2/3的农村妇女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比例比在同一收入区间中的男性农民高了24个百分点。被调查的女性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859.01元,男性月收入为1033.68元,男性收入比女性高了20.3%。

  4、女农民工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

  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渠道很多。调查显示,农民工由“当地政府组织劳务输出”的比例很低,只有1.1%的女性农民工、2.6%的男性农民工是通过这种渠道进入城市的。而“自己单独来的”、“亲戚同乡介绍来的”和“家人介绍来的”是女性农民进入农民工行列的主要渠道,这3种方式达到了84.0%的比例。

  表7:进入渠道

  5、女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险的比例低

  调查显示,目前有单位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只有40.2%的女性农民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图2:农民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

  数据显示,在有单位的女性农民工中,单位办理了医疗保险的比例最高,但也只有23.8%,其次是工伤保险有19.1%,而养老保险只有15.8%,单位为女性农民工办理了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比例仅分别为8.1%、6.7%。

  表8: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状况

  6、女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较差

  数据显示,农民工加班加点现象非常普遍,而且拖欠工资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68.7%女性农民工表示单位从来没有拖欠过工资,还有26.3%、5.0%的女性农民工表示“偶尔拖欠”和“经常拖欠”。

  表9:单位拖欠工资的状况

  从加班工资的支付上,女性农民工中只有22.8%的人能拿到按国家规定给加班工资。

  表10:加班工资的支付

  7、半数女农民工属于非正规就业

  农民工职业特征表明,目前大部分女性农民工属于商业服务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和流水线上的制造加工人员,比例分别为:27.0%、14.1%、12.1%、10.7%,合计为63.9%。职业特征表现出女性农民工的就业层次和技术含量都较低,对体力和年龄的依赖性较大。

  农民工职业特征还显示,有50.2%的女性农民工是属于没有单位的自雇性质人员,比男性农民工40.2%的比例高了10个百分点,可见女性农民工中有一半人是属于非正规就业的。非正规就业不仅意味着女性农民工个体收入的不稳定、工作条件差、没有相应的权益保障,而且也不利于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发展。

  8、女农民工医疗保障较弱、大多数未能享受产假待遇

  调查显示,不同农民群体生病时的就医行为有着很大的差异。农村妇女只有10.9%的人会“先扛着,先不看”,而女性农民工群体生病时表现出这一行为的则有24.3%。同时,看病时到正规医院的农村妇女有20.7%,而女性农民工只有12.5%,反而比农村妇女低8.2个百分点。

  调查显示,能给予女职工90天以上的产假的只有36.4%的单位,而能报销女职工生育时医疗费用的只有12.8%的单位。

  表11:女性农民工产假享受状况

  享受产假的女性农民工并没有全部享受到了产假工资,能发给产假工资的只有14.4%的单位,还有21.1%的只能发一部分,而没有任何产假工资的比例为64.5%。

  图3:女性农民工产假工资

  9、婚姻状况变化是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主要原因

  调查结果显示,没有个人承包地份额的农村妇女中,“结婚后失去”和“离婚后失去”的占29.2%。因此,婚姻状况变化是农村女性失去土地的主要原因。

  表12:未享受承包地的原因

  调查发现,“外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明显。 “嫁到城市妇女”和“嫁到外村妇女”这两类“外嫁女”能享受到各类土地权益的比例最低,70%左右的人是享受不到相关土地权益的。其次,“离婚后回村妇女”和“嫁入后离婚妇女”这两类“离婚女”与“出嫁女”相比,能享受到各类土地权益的比例要高,但仍有25%左右的人享受不到相关土地权益。

  表13:不同妇女群体不能享受土地权益的状况

  10、女农民工工作和生活压力大

  农民工普遍感到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很艰难”和“比较艰难”。有54.3%的女性农民工表示“很艰难”和“比较艰难”。

  不同农民群体的压力状况表明,和农民相比农民工的压力更大一些。调查显示,感到身心疲惫、特别累的时候,女性农民工表示经常有的比例为46.3%,比农村妇女高了11.5个百分点,男性农民工表示经常有的比例为48.2%,比男性农民高了18个百分点。

  表14:不同群体身心疲惫、特别累的状况

  11、农民工的婚姻状况不稳定,子女教育问题需引起关注

  调查显示,分别有51.9%的女性农民工、53.0%的男性农民工表示,和五年前相比其周围人群离婚的人数更多了,而认为更少了的只分别有9.8%、10.9%的比例。这表明与农民相比,城市农民工的婚姻状况更不稳定。

  表15:和五年前对比的离婚数量变化状况

  数据显示,有35.9%的农民工是把子女留在了原户籍地,平均要7.32个月才能见一次,最长时间有6年才见的。子女教育问题也成了农民工目前最担心的因素之一。

  12、近六成女农民工需要定期回户籍地作孕情检查

  调查显示,女性农民工中有65.8%的人被要求定期做孕情(计划生育)检查。其中,有58.2%的人需要定期回户籍地作孕情检查,只有41.8%的人是在目前所在城市做。这一规定给女性农民工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也增加了女性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和就业难度。

  13、家庭暴力现象不容乐观

  调查显示,有11.6%的农村妇女表示,近一年内和配偶之间曾有过动手打架的行为,女性农民工的这一比例更是高达13.5%。

  有近一半的人认为,目前在农村农民或城市农民工的家庭暴力中,主要表现为丈夫对妻子这一类型。只有15%左右的人认为是妻子对丈夫,而认为其他类型的人比例很少,都在10%以下。

  表16: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

  目前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不同人群认为导致家庭暴力的三个主要原因都是:经济困难、家务琐事和赌博。因此赌博已成为家庭暴力事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1、目前农村妇女、女性农民工最担心的因素

  调查显示,子女教育、经济来源、健康问题是农村妇女目前最担心的三个因素,分别占35.8%、34.5%、14.0%。而女性农民工最担心的则是经济来源、子女教育、个人前途,分别占35.8%、24.4%、16.9%。从数据来看,除了经济收入、子女教育两个因素外,农村较差的医疗条件使得农村妇女比较关注自身的健康。而城市女性农民工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使得她们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前途问题。

  表17:目前最担心的因素

  2、农村妇女、女性农民工最需要政府服务的内容

  调查显示,农村妇女最需要政府提供帮助的内容,比例最高的前五项是:“提供致富信息”(13.1%)、“组织妇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妇女综合素质”(11.7%)、“开展生产技能培训”(11.7%)、“扶贫济困”(10.7%)、“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剩余劳动力就业转移”(8.6%)。

  而在女性农民工中,比例最高的前六项内容则是:“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剩余劳动力就业转移”(19.3%)、“扶贫济困”(7.3%)、“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6.7%)、“组织妇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妇女综合素质”(6.6%)、“开展生产技能培训”(6.3%)、“加大保护妇女权益法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妇女权益”(6.3%)。

  3、农村妇女、女性农民工最希望得到妇联组织帮助的内容

  调查显示,在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中,最希望得到妇联组织帮助的是:“维护妇女权益”、“提供致富信息”、“开展生产技能培训”和“组织妇女学习文化”这四方面的内容。

  从最希望得到妇联组织帮助内容排序的数据可以看出,农村妇女中排序第一、第二、第三比例最高的分别是:“维护妇女权益”、“提供致富信息”和“进行扶贫救助”;而女性农民工排序第一的也是“维护妇女权益”,排序第二、第三比例最高的都是“提供致富信息”。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 但同时,由于社会转型加剧,各种矛盾凸显,目前农村妇女权益的实现仍面临一些困难,既有男女两性共同面临的权益受损问题,也有农村妇女作为女性面临的一些特殊权益问题。

  调查显示,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宣传不够”、“经济贫困和落后”、“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地方政府不重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是各个农民群体都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农村妇女的权益实现程度,不仅关系着她们自身的发展,更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调查反映出的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权需求以及问题成因,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将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摆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位置

  农村妇女活跃在农业第一线,不但挑起了发展生产的重任,而且在新农村建设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半边天的作用。女性农民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这一工作摆上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位置,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教育等各种手段,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缩小城乡和男女两性差异,使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着力解决农村妇女基层民主政治参与程度低、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被侵害的问题

  调查显示,基层民主政治参与程度低、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被侵害等,是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亟需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这些权益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妇女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地位以及村民自治对妇女权益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激发她们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强参与村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畅通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案件的司法救济渠道,注重通过仲裁、调解等途径,多渠道、多机制地推动问题解决。

  3、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为重点,加大女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力度

  调查中,女性农民工对其所在城市政府和所在单位在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不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反映的问题最为突出,子女教育问题也是目前十分担心的因素之一。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力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性政策;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加大惩处力度;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问题;同时,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健全农民工维权服务网络,为务工人员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从而使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使其子女的受教育权等得到有效保护。

  4、完善法律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从源头上为维护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提供保障

  加快农民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的立法进程,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的配套法规体系,进一步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关注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的特殊利益。在各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制定中,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于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制定具体落实意见,体现性别意识,完善有关措施。要通过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调研等渠道,发挥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农民和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的问题给予特别关注,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得以全面实施,真正落到实处。

  5、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进一步优化尊重和保障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环境

  调查反映,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通过分析权益问题的成因,可以看出群众的法律意识、两性平等的社会观念仍需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在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力度,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优势,不断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一般社会公众的宣传重在提高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摒弃陈旧的性别观念和歧视农村妇女的做法。对农村妇女的宣传重在提高法律素质,使其掌握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救济途径,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对公务人员的宣传重在强化他们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使他们切实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到工作实践当中。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的宣传,重在增强守法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减少和杜绝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现象发生。

  6、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调查显示,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最希望妇联为自己做的是“维护合法权益”,这表明,妇联的基本职能与广大妇女的需求是一致的。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发挥妇联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优势,在给妇联交任务、压担子的同时,给予相应的资源配置,提供工作条件,支持妇联协同党和政府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做好“提高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同时,各级妇联也要把维护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妇联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工作载体,注重在乡村和城市女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建立健全维权工作阵地,努力为妇女提供便利、快捷的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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