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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和谐社会的方法论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3:56 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学习时报》近日刊发文章《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和谐社会的方法论探索》。文章说,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是事物和谐发展更为具体直接的源泉和动力。矛盾的和谐性是相对的,竞争性是绝对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和谐性与无条件的绝对的竞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动力的范畴,正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的动力源泉,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哲学基础,将为人们认识真理、推动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强大的知识力量。以下是全文。

   一、新矛盾观: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经典结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这一范畴的发现给人类带来了巨大方法论变革。随着人类社会步入新的纪元,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以及社会的重大变革、科技的迅猛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深化,时代又催生出新的范畴:在“矛盾动力”中,存在“同一性与斗争性”这一对范畴,同时存在另一对范畴——“和谐性与竞争性”。和谐性与竞争性是矛盾对立面之间不同于同一性和斗争性这一对基本关系或属性的,表示矛盾存在状态的一对新的基本关系或属性。

  1.矛盾的和谐性

  矛盾的和谐性是指矛盾着的各方之间内在的、有机的联系性,也就是矛盾的各方相互协调、相互妥协、相互依存的性质和趋势。如各国之间交流与合作,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促进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在同一国家内部,通过调整社会系统各个结构关系,让社会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关系融洽有序,无根本利益冲突,形成共同发展的活力。矛盾的和谐性是矛盾的存在状态,指矛盾的各方独立存在,通过一种具体的条件和机制,实现平等、平和、有序、融洽相处的局面,而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存在而存在,并因为可以互相转化而存在消失的可能。矛盾的和谐性更强调矛盾主体的关系,而矛盾的同一性更强调矛盾性质之间的关系。

  2.矛盾的竞争性

  矛盾的竞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各方相互对比、相互提升、相互竞赛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竞争性不否认矛盾的斗争性,它们同时存在,区别的关键在于,矛盾的竞争性指的是矛盾的主体通过类比,不断提升和发挥自身优势,争取系统中的强势地位,这是矛盾主体生命力本性决定的。而斗争性是指矛盾的一方否定或排斥对方的存在,强调取而代之。

  3.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和谐性与竞争性是事物矛盾双方共有的两种相容的基本属性和趋势。它们既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又相互区别。从现实的研究成果看,事物矛盾的双方是和谐性和竞争性的统一。人们常说的“相辅相成”,“相辅”存在于它们“相成”的过程中,而事物之所以能够“相成”,又恰好是由于它们“相辅”。一方面,和谐性不能离开竞争性而存在,没有竞争性就没有和谐性。因为矛盾的和谐性是以差别、竞争为基础和前提的,辩证的和谐是相互“不服”、竞争的和谐,是充满淘汰机率的和谐,和谐性中包含着竞争性。比如,动物界的食物链中,正是竞争维持了动态的物种平衡和自然界的和谐,当一个物种的天敌消失而使这种竞争缺失时,这种生态平衡就会打破,不和谐的灾难相继而生。再如,垄断造成因缺少竞争而出现技术更新慢、活力不足的趋势,所以美国司法部曾试图用《反垄断法》将微软公司分割,就是通过维护竞争性而实现和谐性。另一方面,竞争性也不能离开和谐性而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和谐性就没有竞争性。因为矛盾的竞争性是以和谐性为前提的。辩证法所说的差异、竞争,是指矛盾统一体内存在的差异、竞争,它们不能离开矛盾的和谐性,否则,就会把竞争绝对化,把差异的双方看成是孤立的。竞争的形式、规模、程度都同和谐性相联系,为和谐性所制约。因此,必须警惕割裂和谐性与竞争性相互联结的形而上学错误的出现:一是夸大竞争而否定和谐;二是夸大和谐而否定竞争。

  二、构建

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同和谐性与竞争性的一致性

  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在社会领域具有四大鲜明特征:

  1. 和平性

  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在人类社会领域发挥作用的时候,其外在表现往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社会运行机制即上层建筑,通过不断地去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并且发挥上层建筑中能动的因素,协调社会各阶层、各利益团体的关系,这种改革、调整、完善、创新是渐进、逐步的,是在社会稳定、平和状态下发挥作用的,以协调矛盾的主体和平共处为目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各经济单元即经济基础这一块,各社会阶层、利益团体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断抛弃落后的东西,通过对信息、资源、知识、技术的占领和改进,不断壮大在社会竞争中的优势,以获取更多更大的回报,这种方式作用不以消除或替代其它矛盾主体为目的,没有侵害、掠夺等激烈的矛盾运动方式。

  2. 人本性

  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在人类社会领域作用的两种方式,不论是作用于上层建筑还是作用于经济基础,其最终目的都是围绕人这个社会系统中最活跃、最根本的要素。它通过对上层建筑深化改革、体制创新,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每个社会成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社会关系的和谐,达到人与自然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从而最终为每个人创造一个物质富裕、精神富足、社会公平、人际关系协调、融洽和谐的生存环境,即通过发挥人的作用,最终服务于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特性。

  3. 相容性

  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不论作用在矛盾主体之间,还是作用在同一主体内部,表现为共生共荣的状态,不以矛盾的一方消灭或取代另一方为目的。具体地说,如民族、宗教、党派、阶层等社会重要资源,它们是兼容共存,互相促进的,并形成合力,为各类社会成员谋取利益,提供生存与发展的条件。而且,通过社会规范的完善,加强社会管理、社会整合、社会控制,使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即社会子系统如人口结构、阶级结构、民族结构、职业结构、地区结构、家庭结构等,实现匀称、均衡、稳定的关系,最终相容共荣,和谐一体。

  4. 整合性

  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在作用于人类社会领域时,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的矛盾主体往往通过互相博弈、互相磨合、互相妥协、互相牵制、互相支持等多种形式来达到关系的和谐,其矛盾的运动总是在和谐与不和谐两个极端之间,最后形成制度、法律、体制、道德等约束行为的规范。这种矛盾运动的结果最终实现了利益的整合、资源的整合,兼顾各方,各得其所,从而用尽可能低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更快更好地服务于人的生存与发展。

  这四大特性,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所在。一是构建和谐社会要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特别是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究,不再动不动以斗争作为手段,而是通过执政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方法来协调、调和各方矛盾和利益,通过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更新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改革创新,尽快形成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愿望、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阶层的关系,均衡各群体的利益,使其各得其所,和谐相处,这一点体现了和平性。二是构建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也就是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不断前进,这一点体现了人本性。三是构建和谐社会要善于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系统性,这一点体现了相容性。四是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倾听和分析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权衡利害关系,以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社会资源、收入分配、民主权利等进行合适的调节与整合,使各方面的利益达到动态的平衡与协调,这一点体现了整合性。因此,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这四个基本特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具有惊人的一致性。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方法论应是新矛盾观

  “和谐性与竞争性”是事物矛盾双方关系中一对新的范畴。这对新范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根本、最直接、最具决定性的动力。具体地讲,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1.从矛盾的和谐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来认识

  一是矛盾的和谐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矛盾双方不能离开和谐,需要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保持事物的相对稳定性,使矛盾双方构成一个确定的矛盾统一体,这是事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矛盾双方的和谐、相互联系,也就没有矛盾的统一体,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就成了一句空话。二是矛盾的和谐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吸收有利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着可以相互利用的因素,这是一个普遍现象。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社会主义在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否定的同时,也吸收其中积极的因素,促进社会主义不断向前发展。在人民内部不同学派的争鸣中,各派都可以吸收其它学派有利于自己的观点,在相互利用中得到发展。三是矛盾的和谐性规定了事物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的基本趋势。由于事物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为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提供由此达彼的桥梁。事物为什么总是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不是向任意一个方向转化,这是由于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决定的。资本主义转化为社会主义、落后转化为先进、谬误转化为真理、坏事转化为好事,这是因为它们各自之间的相互贯通,具有内在的和谐性,从而规定各自的转化方向。

  2. 从矛盾的竞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来认识

  一是矛盾的竞争性引起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推动事物的量变。由于矛盾竞争性的作用,造成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此消彼长,为对立面的转化即质变准备条件。在生产方式中,生产力的发展影响着生产关系,使旧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因素逐渐暴露,并要求克服这些因素。这种对立面的相互竞争,为促使生产方式的根本质变作了量变的准备。二是矛盾的竞争性冲破事物存在的界限,促使旧的矛盾统一体的破裂和新的矛盾统一体的产生,造成事物的质变。这是矛盾双方竞争促使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力量消长达到一定界限的必然结果。矛盾的竞争性推动事物的发展,是就竞争的作用而言的,并不是说竞争本身就是发展。同时,也不能认为所有竞争都对事物发展起推动作用。只有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的竞争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而旧事物反对新事物的竞争是阻碍事物发展的。

  3.从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的结合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来认识

  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各有自己的特点,起着不同的作用,但是决不能因此认为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孤立进行的。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又和谐,又竞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发展。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相结合,才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离开竞争性来研究和谐性,或离开和谐性来研究竞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都不能真实地把握事物运动、发展的内在机制。任何事物矛盾的统一体,都受着特定条件的限制,否则矛盾双方就不能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同时,矛盾的和谐性也是暂时的、易逝的,因而也是相对的。矛盾的竞争性的绝对性主要指它的无条件性。就是说,任何矛盾双方的相互排斥性和由此而引起的变动性不受特定条件的限制。矛盾竞争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要贯彻下去的趋势。矛盾双方的竞争,不仅能够突破原有存在的条件,并且能够创造出新的条件,促使事物不断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

  综上所述,矛盾的和谐性与竞争性是事物和谐发展更为具体直接的源泉和动力。矛盾的和谐性是相对的,竞争性是绝对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和谐性与无条件的绝对的竞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动力的范畴,正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的动力源泉,是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哲学基础,将为人们认识真理、推动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强大的知识力量。(作者系中共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副书记 舒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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