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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呼应广州娱乐业协会声明 质疑版权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6:50 长江商报

  本报讯 (记者胡创) 广州娱乐业协会于21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昨日,记者采访了武汉市卡拉OK经营者,他们表示:“支持广州娱乐协会的做法。”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
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北京、上海和广州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

  对此,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并不是卡拉OK经营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他们认为: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经营者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声明中还表示:如果接到收费通知,协会会出面交涉。

  针对广州娱协的做法,武汉卡拉OK业内人士认为,卡拉OK收费保护

知识产权无可厚非,但收费标准制定的确需要商榷。武汉阳光钱柜营业部经理周俊表示:“广州娱乐业协会的做法有道理。”他透露:“收版权费必然增加营业成本,增加的费用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对于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他说:“武汉的消费水平低于试点城市,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收费,肯定会对消费者产生较大影响。”瑞得堡会所执行董事刘国梁也表示:“收版权费是可以的,但必须考虑不同地域的消费水平,制定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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