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版权局称K厅行会拒交版权费有理但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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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9:28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郭珊 见习记者李培)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前天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乐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对于这一说法,记者昨天采访了广州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任何组
12元到底是不是强制缴纳? 任何经营者都有权质疑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李颖怡认为,不交卡拉ok版权费与不按照12元的标准缴纳是两种性质。著作权属于私权不是行政指令,版权使用费是权利人与卡拉ok经营业主自由磋商的结果。国家版权局在这个过程中只能扮演监管者的角色,不是收费主体,因此其公布的不高于12元/房/天的标准,只能起到一个趋向价格引导的作用,不能成为强制性执行的标准。她指出,法律确保了市场经济活动中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不仅是行业协会,任何一间卡拉ok经营者都有权对这一标准提出质疑。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喧表示了类似的观点,她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希望借助国家版权局的行政权力完成这项收费,但是公权在介入私权的时候却发生了混乱。她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标准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法规、法令,因此如果有行会拒交的话,只能诉诸法律。法律只规定了不交版权费是违法的,并没有规定不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布12元/房/天的标准缴纳就是违法的。” 两位专家都表示,如果诉诸法律的话,谁胜谁负都有可能,关键是看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以什么样的理由起诉。 公示过的收费标准就公平吗? 一刀切有悖于市场规律 对于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所遭遇的诸多非议,两位专家分析了个中原因。 李颖怡认为,问题之一就在于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标准并不是代表双方充分磋商的一个结果,“虽然国家版权局曾经对12元/房/天的标准作出了公示,但是公示的过程及最后确定标准的过程不够透明”。不过李颖怡认为,国家版权局最终将“12元/房/天”的标准改为将12元/房/天的标准列为上限,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她表示,在可以活动的框架下,版权所有者与卡拉ok经营方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再进行协商,达成合理结果。 徐喧认为“12元/房/天”的标准并不高,但是却缺乏制定的合理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只能代表自愿加入他们协会的一部分歌星、唱片公司等权利主体,而不能代表全部,如果按照房间收费而不是歌曲点击率来算,那两间协会自然就收上来许多不属于他们的钱,“比如刘欢加入了协会而王菲没有,那两间协会收上来的钱就给不到王菲,但王菲却恰恰点唱率很高。因此,法律上对于这一标准是难以作出全部支持的。” 她还指出,卡拉ok版权收费到底收10元、12元甚至更多,要根据业主个人的经营情况而定,“就算同一城市的卡拉ok的经营状况也差别迥异,有的生意兴隆,有的门庭冷落,一刀切的方法有悖于自由市场规律。” 至于解决方法,徐喧认为应当借鉴收取稿费的方法,“版权费的标准应当由卡拉ok经营者根据情况自由、自主地付给版权所有者,就如同编辑付给作者稿费一样,两厢情愿、各无怨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