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罢免陈水扁案程序通过“立法院”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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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1:2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22日电 在泛绿“立委”缺席情况下,“立法院全院委员会”今天(22日)通过泛蓝版“全院委员会审查‘总统罢免案’程序”。24日记名投票表决前,“立法院”接连两天将召开三场次“罢免”审查会,陈水扁日前已函知“立法院长”王金平,将不提出答辩书。 据“中央社”报道,审查“罢免案”程序规定,“全院委员会”每场次开始时,应
民进党“立院”党团日前已表明,将不参与“全院委员会”审查“罢免总统案”,第三次“罢免案”有可能与前两次“罢免案”一样,由中国国民党团与亲民党团唱独角戏。 据悉,岛内“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的“罢免案”,须经全体“立委”四分之一提议,全体“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后提出,并经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立法院”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提出“罢免”“总统”或“副总统”案后,不经讨论,交付“全院委员会”于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前,“立法院”应通知被提议“罢免”人于审查前7日内提出答辩书。被提议“罢免”人不提出答辩书时,“全院委员会”仍得径行审查。审查后,提出“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立委”三分之二同意,“罢免案”成立,当即宣告并咨复被提议“罢免”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