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方:养路费用途更多的是在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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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4:04 新京报 | |||||||||
对话人物 周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
■反对征养路费 ●对比两次修改后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路法》取缔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这一做法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属于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理应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无权做出规定。 新京报:日前,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就“征收养路费”问题做出回应,并且表示“最近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了有的公民对收取公路养路费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的建议”,说的就是你提交的建议书吗? 周泽(以下简称“周”):应该是的,因为我还没有听说有其他人也提交了相关建议。 新京报:看到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回应,你是什么感受? 周:我感到很荣幸也很感谢,这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公民权利的重视。但是,我对他们的具体说法和解释却不认同,我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 观点依据 “征养路费应制定法律” 新京报:你在寄出的建议书中提及,征收养路费的法规、规章与《公路法》和《立法法》相违背,应予撤销,你有什么依据吗? 周: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是交通部门沿袭多年的做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通过《公路法》时,仅有保留地认可了该做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在1999年修改《公路法》时,则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对比两次修改后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路法》取缔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这一做法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我之所以说它违背《立法法》,是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对车主征收养路费显然属于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理应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无权做出规定。 新京报:在你看来,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违法”情况呢? 周:个人认为,主要是几方面原因。 一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驱动;二是通过征收养路费确实筹集了巨额的公路养护资金,但交通部门在养路费征收和管理中谋取了一些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地方政府完成公路建设、养路等目标,实现了政绩;三是由于社会习惯成自然的违法无意识,致使《公路法》1999年修正时就已将养路费条款删除了,而到今天很多人还不知道。 新京报:你怎么看待和其他支持征收养路费人士的主要分歧? 周:我们的分歧并不在于对法条的理解,而在于利益立场的不同。 《公路法》是在取消养路费的前提下,授权国务院制定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而不是授权国务院决定什么时候停止征收养路费。即使国务院随后下发了相应文件,也并不是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向广大车主征收养路费的依据。 养路费用途 “更多的是在养人” 新京报: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养路费更多的是在养人,而不是养路,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周:这是一个事实。1987年发布的《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养护事业发展费”中,包括了教育费、养路职工宿舍修建费,“养护其他费”包括劳动保险,非固定职工福利等等。 新京报:有人提出,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必须征收养路费,否则公路就没有资金养护。对此你怎么看? 周:无论是否开征燃油税,养路费都是应该取消的。 公路养护资金应该通过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来支付,需要国家在公共财政中作出专门的预算,而不应通过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或某一项税收来解决。 如征燃油税 “不能让某些人不堪重负” 新京报:也有专家认为,燃油税没有开征是慎重的,并且以出租司机为例,认为其改收燃油税后负担加重。你觉得呢? 周:国家征税必然会考虑税收的合理和税赋的公平,不可能让某些纳税人陷于不堪重负的境地。 采写:本报记者 李欣悦 摄影:本报记者 周晓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