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执法不按程序,是为渎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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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6:20 南都周刊 | |||||||||
越是大案凶案,越是不能希望权力毕其功于一役。 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无论一个人还是一个机构,执行正义时,如果没有程序的规约,很可能走向犯罪。程序是正义的生命线。杀人偿命(如果我们还认同死刑这一说),便是民间正义的简单表述。
安徽亳州农民赵新建被冤枉为一起强奸凶杀案的杀人凶手,两次判死刑,一次判死缓,关押历8年,直到真凶归案才无罪释放。如果把整个过程梳理一遍,居然是那样令人不可置信。因为在死者的房间内,有他的衣物等,他就作为嫌犯被起诉。谁都知道,衣物等都是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赵是凶犯。然而,程序的要求被置一旁,破案才是当务之急。在破案压倒一切的压力下,就凭这有着明显破绽的证据,亳州检察院先是不批准立案,转而到提起公诉。公安部门则通过他们的拿手好戏,以刑讯使赵自承是杀人凶手。亳州法院紧密配合,两次判处嫌犯死刑,在被安徽高院驳回后,方才改判死缓。可见,正常的法律程序被掏空之后,国家司法看起来是执行正义,却可以把一个无辜者打入死狱。 把无辜者打入死狱意味着什么?请听亳州市公安局长的反省:“执法当中的一个错误,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这样的反思别太敷衍,这岂止是错,而且是罪。罪之所云,不仅在于无辜地让一个人走向死亡;还在于公检法的天理就是按程序执法,执法不按程序,是为渎职,酿出冤狱或人命,就是渎职罪。如果仅以错误打发,谁也保证不了自己以后不犯,那么,这样的悲剧还会轻易重演。违序执法即罪错,对司法自身来说,是到了给这项罪错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了,这样既可以追究具体办案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让他们有理由顶住上面要求违序办案的压力。 这是一位办案人员说的话:“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不打自招,敷衍塞责原是这样开始的。明知疑犯有疑,却也将错就错。这已经不是无意过失,而是为结案不顾草菅人命。之所以如此,地方行政权力责无旁贷。长官意志往往是程序杀手,如果行政权力不介入,事情尚不至于此。当然权力并非故意为恶,它未必不想伸张正义,哪怕是为了自己为官一方的治绩。然而,世界上只有第三者才公正,具有利益诉求的权力一旦介入司法,司法便从第三者变成了利害方。这时它想公正也难,利害已使它罔顾程序。没有程序,正义无所附丽。就此案言,上头催结案的限期一下达,程序立即压缩变形,正义不但扭曲了自己,甚至走向反面。 另外,司法也不能受民意影响。民意有情,司法无情。它不为情所动,仅为理所衡。而权力和民意,在一定条件下,却可能形成意志上的互动。像上述奸杀性的凶案,在地方造成的恶劣不言而喻。要求破案和惩凶的声浪势必造成权力的呼应,最后它又势必指令到司法执行上。这样上下两头挤,还显得很脆弱的中国司法体系显然顶不住。因此,作为民间,我们也需要反思。越是大案凶案,越是不能希望权力毕其功于一役。务必不要把行政权力看成是包办一切的“包青天”,如果它真能包办一切,也肯定能包办坏事。如果它严令限期破案,我们在“大快人心”的同时,不要忘了,那冤魂很可能就是我们身边的姊妹兄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