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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小姐”戴套等于纵容卖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4:52 新民晚报

  11月28日,羊城晚报推出的《“不戴套,没有性服务!”》报道两天来引起了社会各界激烈争论。在搜狐网就此事开设的“PK台”上,8500多名网友参与讨论,有叫好者,也有不少质疑声音,支持与反对者各半。

  争议一:关于举措利弊

  支持者:“小姐”也是弱势群体

  有网友指出,艾滋病的扩散和蔓延已呈加速之势,这将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不可承受之重。忽视艾滋病防治,我们将付出巨大代价。如果片面地只从法律、道德层面来解读此举,等到大家的税钱、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不得不被挤占用来防治艾滋病的时候,恐怕哭都来不及了。如果法律把公众置于危险之中,那就不是良法;如果政府的管理忽视了公众的利益,那就不是良治。大家别再掩耳盗铃了,面对现实吧!

  采访中,也有不少市民认为,

艾滋病的防御是防艾人员的义务,在他们无力阻止卖淫现象存在的情况下,保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就显得更具有人性的色彩,总比那些光说而没有实际行动的人强十倍。再说卖淫女也是弱势群体,社会应当帮助她们,引导她们。向参与防艾工作的工作人员和义工致敬!

  反对者:“高干队”像“妈咪”帮凶

  持反对意见的网友认为,此举实在有纵容卖淫行为的嫌疑!他们不像话,防艾人员有必要这样吗?本来是从事一项高尚的工作,这样做反而像是在做一件见不得人的事,他们应该协助警察端掉淫窝。

  持反对意见的市民则表示,“高干队”队员更像“妈咪”的帮凶,他们懂“行话”,劝“小姐”用安全套,免去了打胎、治疗性病的麻烦,这样可以帮“妈咪”更安全地赚更多钱。而且,“高干队”还教小姐揣摩客人心理,“戴套能延长时间”,这不都成“劝嫖专家”了吗?既然疾控人员有那么多专业知识,又有那么多智慧,既然能贴身奉劝“小姐”们戴套防艾滋病,为什么就不能把这些精力用在奉劝“小姐”们洁身自好、放弃卖淫呢?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争议二:关于部门职责

  目标不一矛盾出现

  有社会人士认为,造成目前这种局面,与公安和疾控部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有关,疾控中心要实现的政策目标是防控疾病,而公安机关要实现的政策目标是治安秩序的稳定,目标不一致难免会出现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两部门不能各自为战,而是要通力合作,协调立场。以预防艾滋病为例,就必须站在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看待防控疾病的问题,鉴于卖淫嫖娼一时难以根除,从实际情况出发,从“以人为本”的观念出发,就必须将疾病防控作为优先目标。

  双管齐下有何不可

  采访中,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专业人士提出,看待这一问题应该转变观念,两个部门的工作并不存在冲突。公安部门作为执法机构,用法律的手段制止卖淫嫖娼行为,而疾控部门从预防疾病的角度出发,推广安全套,其实是疏导的方法。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双管齐下,减少卖淫嫖娼的危害,有何不可。

  不如民间团体牵头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主任蔡禾在接受采访时提出,政府有责任预防疾病,也有责任打击卖淫嫖娼。因此由政府牵头进行高危行为干预,再由政府扫黄打非,会令其处境尴尬,颇有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感觉。因此,高危行为干预与其政府出面做,不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以政府资助的形式,让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牵头做,可能效果一样,但于情于理,更说得过去。

  争议三:关于法律空白

  职务保密法规有空白

  疾控人员在向性服务工作者推广安全套时,通过摸查及直接接触,掌握了大量娱乐场所从事色情业的资料,他们该不该向公安部门举报?如果公安部门要求疾控人员提供“小姐”信息,他们可否为“小姐”保密?但如果提供了,疾控部门今后推广安全套的工作没有办法进行,这样的矛盾该怎么解决?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一些国家,这种矛盾是可以解决的,疾控人员或医生等,出于工作的需要,可以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密,但在我国“职务保密”方面的法规尚有很大的空白。

  疾控人员有举报义务

  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邓定远教师介绍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在我国还是违法行为,疾控中心的行为尽的是预防职能,但其也有举报卖淫嫖娼的义务。不过,如果说对方的卖淫行为公开化并且在此前已经被处罚过,对方的身份信息也是公安机关提供的,甚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或要求下向这些人推广安全套,就不存在知情不举报了。但如果对方长期卖淫并且没有被处罚而还向她推广安全套,就有纵容的嫌疑了。

  羊城晚报(陈辉周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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