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短信狱”折射吏治监督之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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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09 华商网-华商报 | |||||||||
评论:“短信狱”折射吏治监督之痛 一 无疑,无论是互联网还是短信,对于中国公共空间的建设来说都意味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而先后两起因为发短信而被拘、被罚的事件,也表明“短信狱”的出现并非偶然。
如当地电视台报道所说,“短信发送范围涉及省市委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尤其在五河县范围内,从县领导到中层局级干部,大部分都收到了类似的短信”。如果五河县的公权力可以被光明正大地监督,为什么民众在行使自己的批评权时,却选择了短信,选择了“偷偷摸摸地公开表达”?(柳长青) 二 诽谤行为指的是公然(公开、当面)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从他们三人的短信内容看,既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捏造事实,只不过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件发表意见而已。就算对有关部门或者某位领导有所批评,也是其作为公民所拥有的正当权利。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缺月) 三 不能说发短信的两位教师的短信用词十分准确,然而,在尚不能认定违法的情况下,五河县不但当作“诽谤案”大动干戈进行查处,还违反人大相关法律,对身为人大代表的一位教师“先斩后奏”,行政扣留。后来,不顾当地民意反对,对两位优秀教师进行撤职降级罚款。不言而喻,五河县领导层对“短信案”处理既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悖。 细究五河“短信案”来龙去脉不难发现,本质是一个吏治监督问题。五河县两位优秀教师发现在校长人选问题上有不当之处,直接向县委组织部和纪检部门汇报反映。当了解上级领导坚持原方案时,才发短信向领导表述民意。这反映了两位教师对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也反映了他们敢于监督上级的精神。(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