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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免费旅游可构成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7:06 法制与新闻

  谢兼明/文

  案情:

  王某原是江西某县地矿局副局长,主管该县采矿证的核发工作。2005年9月,该县个体煤矿老板钟某找到王某, 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为了能顺利办到采矿许可证,钟某遂以考
察为名于2005年10月邀请王某夫妇到香港、澳门旅游, 旅游费用1.3万元全部由钟某支付。2006年1月,钟某如愿以偿办到了采矿许可证。2006年8月底,王某因此事被 逮捕。

  王某接受“免费旅游”该如何定性?

  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接受他人安排的“免费旅游”,与接受“吃请”一样,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的 相关规定,应受党纪政纪的处分。

  还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安排的“免费旅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行为,实质上等同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应以受贿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核发采矿许可证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由此获得行贿方在其到香港、澳门旅 游时提供的数额较大的旅游费用。从表面上看,王某只是享受了“免费旅游”,但这种“免费旅游”的费用全部是行贿方提供 的,这与收受财物在性质上并没有不同。因此,王某接受“免费旅游”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其次,《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同时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 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王某夫妇接受钟某提供的“免费旅游”,钟某为此花去费用计人民币1.3万元,等同于王某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1.3万元,达到了5000元“数额较大”的起刑标准,也超过了1万元“免予刑事处罚”的额度标准。因此,王某接 受“免费旅游”构成受贿罪,应当受到处罚。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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