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侯伊玲)昨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纠风办、新闻出版局等七部门联合检查全区范围内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收费行为。
本次专项检查2005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本次专项收费检查具体项目为: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以及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行为。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材收费情况。三、西部地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政策执行情况。四、已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五、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借读费,新学费与招生入学挂钩费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超常班等行为。六、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的“校中校”或“班中班”“校外校”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并收取高额费用行为。八、高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费用与招生挂钩的行为。九、高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结业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各类证书工本费、押金的行为。十、各类各级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行为;组织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行为;强制学生购买生活、学习用品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班委会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十一、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十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情况。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行为。十五、未按照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行为。
本次教育专项收费检查中,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电话:010-66096145、010-66096146以及各地设立的举报电话作用,在12月15日前,七部门将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及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本报新闻热线:
0471-3339111 0472-698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