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黄人员示众续:有关人士称依法行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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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4:51 国际在线 | |||||||||||||||
核心提示:针对上海律师姚建国《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深圳市公安局一位人士说,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
深圳警方为严厉打击黄业,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犯罪人员游街示众。
公开处理大会上的一个女认罪嫌疑人 南方都市报记者韩一鸣摄
走下警车的犯罪嫌疑人 南方都市报记者韩一鸣摄 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百名涉黄人员一事经报道后,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 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呼吁纠正涉黄示众的做法 《深圳公开处理百名涉黄人员》续闻 新快报讯 (记者黄学民桂甑郝亦)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犯罪嫌疑人在深圳“三沙”游街示众,随后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鼓掌。 此事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12月1日通过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提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会给中国政府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且“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 姚建国在公开信中提到了三点理由。 “公处违背法律程序” 在公开信中姚建国首先提到,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仅仅是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决,作出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 “示众做法侵犯人格尊严” 姚建国其次提到,公开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现代汉语词典》对“示众”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而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便是违法犯罪人员,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更何况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的不过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普通公民。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