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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黄人员示众续:有关人士称依法行事(图)(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4:51 国际在线

  “不能达到惩罚和震慑犯罪目的”

  姚建国还在公开信中提到,示众不能达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
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姚建国在公开信中还呼吁:“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有必要也有义务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

  深圳有关部门人士

  “警方是依法行事”

  记者昨日就公开信的帖子一事采访了深圳市公安局。该局有关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说,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

  深圳市福田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告诉记者,福田区领导也是刚刚才获悉此事的,有关领导正在开会研究,目前尚不便作任何回应。

  当事律师

  上书是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昨晚,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当事律师姚建国。据他称,他看到涉黄公示的报道后,出于职业敏感才想到向全国人大上书的。12月1日,其在论坛发帖后,网友们对此事争论极其激烈并纷纷发表看法。他认为作为一名律师,有义务向高一级的机关提出来,目的是想纠正一些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以此为教训,让国家有关机关时常检讨具体的行政行是否欠妥,同时也是为了向群众作一次普法教育。

  据了解,姚建国在12月4日向全国人大发送电子邮件后,为了慎重起见,昨天又用快递的形式寄给全国人大,目前还没收到回复。他对自己的举动很乐观,他相信其公开信一定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对于一些市民质疑其是为了出名才有此举的说法,姚建国笑谈“这很无聊”,因为对涉黄公示事件的关注,一直是公众力量在推动,而不是他一个人。

  姚建国其人

  山东人,现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任律师。于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1996年成为执业律师。先后在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业务专长:擅长公司法务,曾先后担任20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精通债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等诉讼业务,办理各类案件400余起。

  广东律师

  示众是用公权侵犯私权

  对深圳警方的做法,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谢恒律师表示,警方对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该条例并未明文规定可以将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示众”、“公开处理”这一程序,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由此可以界定,深圳警方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外,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均可保有隐私权。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在被拘留或受处罚后,他们已经承担了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其隐私权并未列在法律要求必须公开的范围内。而深圳警方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执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这一行为带来的影响远远大过警方警示民众的影响。

  网民激辩

  正方

  汉族人民:坚决支持深圳警察,中国应该明确立法:嫖客、妓女必须被游街示众,这是对她们进行惩罚的极其重要的部分。

  月落如烟:就是要让嫖客和妓女觉得自己的行为丢人,下贱。就是要对群众也产生这种警示、震慑的作用。

  反方

  东门贺:违法者应受与其过错相适应的处罚,但绝不应被侮辱,绝不能侵犯其公民权!

  歪就:游街的严重性在于不尊重这个社会的公民,虽然他们做得不对,但不可以忽视她们的尊严。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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